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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明确:取消施工三级资质,三级资质有效期到期后不能再申请延续

日期: 2023-04-11
浏览次数: 487

建筑业热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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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明确:取消施工三级资质,三级资质有效期到期后不能再申请延续

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解答

1.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有效期到期后是否还可以申请延续?

答:不可以。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21项规定“将施工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级资质,相应调整二级资质的许可条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明确了已具有施工三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按照新办或升级方式申办二级资质。由于国务已明确规定取消施工三级资质,因此施工企业三级资质有效期到期后不能再申请延续。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衔接工作,我局核发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不含施工劳务备案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企业如何选择申办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答: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申请的通知》(川建审发〔2023〕31号)要求,从2023年2月20日起,全省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且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企业取得二级资质后,原有三级资质自动注销。


3.企业如何申办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答: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许可权限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直通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厅→ 搜索“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施工资质新办”或“施工资质增项”或“施工资质升级”。


4.申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需要满足哪些资质条件?

答:企业直接申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按要求填报提交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5.资质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有哪些?年龄有要求吗?

答:施工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3类。施工企业主要人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6.企业主要人员可以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吗?其证书中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一致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不能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除注册人员外,主要人员的证书上单位和申报单位可以不一致,但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单位。


7.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可以利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吗?

答:不可以。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8.企业申办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要报送核查哪些业绩?

答:已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按原升级方式申办二级资质的,要报送核查企业项目业绩,不核查技术负责人业绩。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要报送核查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不核查企业项目业绩


9.企业可否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工程业绩中的某项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提供其依法单独承接的所申请资质类别的专业工程业绩。


10.配套工程可否单独作为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11.标准中“单项合同额”指标的代表工程业绩,需要提供结算单吗?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可以按照累加的合同额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吗?

答:需要提供结算单。

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以承包合同价为准,工程结算单作为工程完成且工程款已到位的验证;承包合同未载明合同价的,以工程结算单为准。

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不可以作为考核合同额指标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企业超资质范围承揽的项目业绩,资质审批中不予认可。


12.企业提交申请系统受理后,或公示后是否可以修改、更换、补充材料?

答:均不允许。系统一旦受理申请,不再接受企业修改、更换和补充任何材料。公示后,企业的申述中只能针对原有材料做出说明,不能修改、更换和补充任何材料。


13.住建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有关政策解释在哪里可以查询?

答:企业可以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部门规章、资质标准、政策文件。


14.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哪里领取?

答:自2022年10月1日起,四川省新办、延续、变更、遗失补办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启用电子证书。企业可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部门窗口--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权力--行政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自行查阅或打印电子证书。具体可咨询四川省住建厅,咨询电话:028-86913475,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道2号,省政务服务大厅6楼32号住建厅窗口。


15. 企业如何查询已取得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证书信息?

答:企业资质申报批准后即可查询到相应的资质证书信息,平台数据为实时更新。具体查询方式如下。

(1)建筑业企业查询本企业资质信息:

方式一:企业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查询(四川政务服务网--直通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法人服务--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根据业务类型选择“施工资质新办”等8项申请--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电子政务平台(建筑业企业版)--在“您当前的证书信息”中查看)

方式二: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数据服务--企业信息,网址:http://sjfw.scjs.net.cn:8001/xxgx/index.aspx)

(2)查询其他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

方式: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数据服务--企业信息,网址:http://sjfw.scjs.net.cn:8001/xxgx/index.aspx)

国务院明确:取消施工三级资质,三级资质有效期到期后不能再申请延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1〕3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三、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四、对于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目录,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内容、核查办法和办事指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推动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要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明确的试点时间统一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附件: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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