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136-8800-2803
政策解读 Teachers
联系方式
  • 全国热线电话
  • 028-84460629
  • 联系电话 136-8800-2803
  • QQ客服 619698008
  • 联系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号时代一号2610号

4月1日起,工程造价最终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后签字、盖章

日期: 2023-02-13
浏览次数: 328

建筑业热闻


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

4月1日起,工程造价最终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后签字、盖章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63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

2023年1月30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从筹建、实施到交付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第六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计价依据体系和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

(二)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三)确定和调整施工过程价款

(四)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与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费用组成规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编制与修订。

第九条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合理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分类发布人工、材料、项目等造价指标指数,为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造价数据的归集。

鼓励有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工程造价数据库。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

工程建设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实施全过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以投资控制为主线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施工发包与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鼓励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第十三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的,招标人应当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四条 鼓励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合同采用国家和省有关合同示范文本。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相一致。

第十五条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实施过程结算的工程,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或者进度节点,对施工过程中分阶段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计量、确认和支付工程价款。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包承包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新计量计价

第十六条 承包人、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开展造价咨询业务,并配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加强对其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计取工程造价咨询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服务内容、工作深度、质量标准、咨询效果、咨询标的额和企业的自身技术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自身过错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投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保险等。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二)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

(五)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进行注册并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注册专业和级别,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工程造价最终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后签字、盖章,并由造价咨询企业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二)在执业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五)在非实际执业单位注册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七)超出注册专业和级别范围执业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计价活动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应当由其他有权部门查处的,及时移送有权部门查处。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额以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

对发生以下情形的造价咨询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一)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明显低于成本的;

(二)有不良执业记录的;

(三)被实名投诉或者举报,经查证违规情况属实的;

(四)造价咨询业绩明显超出服务能力的;

(五)出具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有重大偏差的

(六)需要实施严格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要求提供执业活动信息。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监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实施信用信息动态管理,对信用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记录、归集、管理、共享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信用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国有资金投资施工总承包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

(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的;

(三)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非实际执业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投资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国有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10年8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同时废止。

文章结束 不要走开

↓ ↓ ↓

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专业办理:

建筑资质转让、跨省剥离分立、吸收合并

装饰装修一级资质转让浙江

公司主营业务

  1. 全国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转让;

  2. 建筑资质全国分立剥离、吸收合并;

  3. 全国建筑施工、设计、监理、造价资质维护;

  4. 总包资质三升二,专包资质二升一;

  5. 资质新办;

  6. A级业绩补录;

  7. 全国建筑人才招聘。




有业务需求的客户,

我们可以到您公司上门面谈!

装饰装修一级资质转让浙江




最新新闻 / News More>
1
2023 - 06 - 20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犇犇公司专业代办资质8年,案例3000+,全网低价新办资质施工资质新办、增项二级,自家现成技术负责人一手业绩联系冷老师:13018223165(微信同号)资质升级总包升级,专包升级,业绩补录、回函联系李老师:13688002803(微信同号)资质收购资质重组、分立、平移,收购资质联系陈老师:18708115861(微信同号)↓ ↓ ↓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建筑资质转让、跨省剥离分立、吸收合并公司主营业务全国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转让;建筑资质全国分立剥离、吸收合并;全国建筑资质维护;总包升级,专包升级;施工资质新办、增项二级资质;提供全国建筑人才。有业务需求的客户,我们可以到您公司上门面谈!
2
2021 - 03 - 30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文)表1“危大工程”有哪些?犇犇专业办理建筑资质分立、吸收合并危大工程,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危大工程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表2专项方案怎么编?犇犇专业办理建筑资质分立、吸收合并【专项方案编制、审核、审批】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
3
2021 - 04 - 19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关于开展202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业企业的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行政许可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计划安排,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五)《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二、核查对象注册地在我市...
4
2021 - 06 - 04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刚刚,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部分工程资质审批,其中包括工程造价、施工三级等资质: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将施工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级资质,相应调整二级资质的许可条件。附原文: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5
2021 - 08 - 20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据湖北黄石开发区·铁山区网站8月16日消息,对一项目违法行为进行了通报。根据媒体提供的“多方‘过手’后,黄石--330万元的工程被包工头155万元接手”报道线索对项目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通报如下: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施工总包单位委托无注册建造师证且不是本单位职工魏某平全权负责该工程项目施工。魏某平又将除水电、内装修、外墙面真石漆及门窗工程之外的土建全部工程分包给方某雪个人施工总承包。总包单位法人张某民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授权委托人魏某平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总包单位施工项目经理张某辉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关于利润总包单位合同总价3318158.58元的总利润为67363.62元,其中水电、内装修、外墙面真石漆及门窗工程等分项所得利润值为14769.53元;工程分包所得利润值为52594.09元。方某雪合同总价1551393元的利润值为20118.73元。处理情况施工总包单位,按工程合同价(施工协议书)1551393元的1%上限进行处罚,(即15513.93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审计工程分包所得利润值)52594.09元。施工总包单位法人张某明,按15513.93元的10%上限进行处罚,(...
6
2021 - 09 - 29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前百强房企光耀集团宣布破产9月26日,光耀集团发布公告,正式宣布集团破产,这也标志着曾在惠州布局多个楼盘的昔日百强房企将退出历史舞台。根据“光耀集团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公告,因《光耀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光耀集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应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情形,相关管理人已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向惠州中院提请裁定终止光耀集团重整程序,并宣告光耀集团破产。9月8日,惠州中院出具(2017)粤13破19-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光耀集团重整程序并宣告光耀集团破产。据了解,早在2014年,光耀集团曝出资金链危机,多个项目逾期未能交房,且处于停工状态。2018年1月4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公告,称光耀集团正在申请破产重整。截至2016年6月30日,光耀集团资产清查总额约为64亿元,负债清查总额约为79.7亿元,加上为关联公司提供担保产生的负债约26.2亿元,光耀集团总计负债105.94亿元。自2017年申请破产重整后,时隔近4年,惠州曾经的龙头房企宣布终止重整程序,正式宣告破产。四次借壳失败,负债曾超200亿公开资料显示,光耀集...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Copyright ©2018 - 2023 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 136-8800-2803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牛沙北路129号三层
  微 信 公 众 号
X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5

电话号码管理

  • 136-8800-2803
6

二维码管理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