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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建审批罚决〔2023〕26号)
当事人:江西敏杰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821636T
法定代表人:吴连丰
单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中大道206号1幢1单元803室
根据对你公司2023年2月申报建筑业(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提供材料审查时发现业绩不属实的情况,本机关于2023年6月16日对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2023年2月在申报建筑业(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核定时,存在资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有平台申报资料、业绩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核查函等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建审批罚告〔2023〕25号),并依法送达。你公司签收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申请,本机关视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三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建审批罚决〔2023〕2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JE367W单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A2#办公楼2402室根据对你公司2023年3月申报建筑业(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提供材料审查时发现业绩不属实的情况,本机关于2023年6月16日对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2023年3月在申报建筑业(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核定时,存在资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有平台申报资料、业绩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核查函等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建审批罚告〔2023〕23号),并依法送达。你公司签收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申请,本机关视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三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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