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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一起串标案。
谭逢刚是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谭逢刚伙同他人采取在招投标文件中设置优势条件、串通其他投标人围标等方式,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利益,两个项目中标项目金额共计3168.0651万元,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凉山州有**线和**线的勘察设计项目,借用**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资质,联系三家公司围标,中标价616万元。
2、普格县**镇**小学校舍建设项目,联系13家公司进行围标,中标价为2552.0651万元。
案件原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刑诉[2023]129号
被告人谭逢刚,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82*******,*族,博士研究生文化,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区**大街**号,现住地四川省成都市**区**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2022年7月13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本院取保候审;2023年3月24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凉山州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凉山州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逢刚串通投标案,分别于2022年6月23日、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谭逢刚是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2017年上半年,谭逢刚在了解到凉山州有**线和**线的勘察设计项目后,前往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找到李某某(已判刑),希望能和李某某合作拿下该两项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并同意给予李某某工程总造价的30%作为分红,李某某当即表示同意合作后,李某某联系某招投标管理科科长何某某(已判刑)咨询工程项目的情况,并答应何某某以其舅子王某某(已判刑)的名义入股该项目20万的要求后,何某某将“省道**线段改建工程(一期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电子版拷贝给李某某,还告知其该工程报价下浮较大,利润不高。随后李某某将该项目报价下浮大、利润不高等情况告知谭逢刚,因招标要求太苛刻,李某某让谭逢刚将招标文件按自己的要求进行修改。谭逢刚考虑到自己的公司资质差距太远,便以支付管理费的方式借用**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资质,并按照该公司的资质、业绩对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条件等内容进行了修改。谭逢刚将修改好的招标文件交给了李某某,李某某交给何某某,半月后,该项目按照谭逢刚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挂网招标。李某某要求谭逢刚将**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做好,并联系西昌**公司、**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重庆**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让谭逢刚为该三家公司支付报名费、资料费等相关费用,让该三家公司参与该项目的报名投标,李某某还承诺不管以上哪家公司中标,项目都由谭逢刚来负责做。项目开标后,李某某又要求谭逢刚支付5万元作为对评标专家的“打点费”,最终“省道段改建工程 (一期工程)”项目由**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投标体中标,中标价616万元。鉴于此工程项目中标价较低,李某某主动要求只需20%的分红,剩余的10%待项目完工后再支付。于是在该工程项目第一笔拨付款下来后,谭逢刚将10%的分红共60万元支付给李某某,李某某将其中30万元送给何某某。
二、2019年9月,谭逢刚看到普格县**镇**小学校舍建设项目在网上公开发布后,知道四川**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符合该项目的投标要求,于是找到时任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凉山片区招投标的罗某某(另案处理),二人通过商量,达成共识;投标运作费用由谭逢刚支出,罗某某负责找其他公司进行围标并让四川**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等具体运作,中标后把该项目交给谭逢刚做,并由谭逢刚向四川**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管理费 (包括管理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合计为中标价格的3.5%。罗某某先后联系了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进行围标,投标报价经由罗某某、谭逢刚二人商量后,围绕以四川*工程有限公司为最高的中标几率进行布价。最终,普格县*镇*小学校舍建设项目由四川*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2552.0651万元。谭逢刚前后一共交给罗某某人民币20余万元作为项目围标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逢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
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逢刚伙同他人采取在招投标文件中设置优势条件、串通其他投标人围标等方式,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利益,两个项目中标项目金额共计3168.0651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逢刚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逢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映萍
2023年5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谭逢刚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主要证据目录2份,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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