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经核实,你单位在2022年3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申报材料中,“马鞍山市霍里污水处理工程”等17个业绩多数不属实,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为。我厅于2022年11月9日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建审告函〔2022〕010号),你单位于2022年11月24日签收且未在陈述申辩期内向我厅提出有效书面陈述或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程飞 联系电话:0551-62999764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经核实,你单位在2021年9月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申报材料中承诺的工程业绩“广德惊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厂房、辅助车间”为联合体项目,你单位承建部分未达标,不符合申报要求。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为。我厅于2022年8月26日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建市告〔2022〕014号),你单位于2022年9月1日签收且未在陈述申辩期内向我厅提出有效书面陈述或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撤销你单位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程飞 联系电话:0551-62999764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经核实,你单位在2021年5月的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北纬一路(合铜路-经六路)”“移湖西路改造工程”“五里南路(移湖路-泥河路)”项目竣工时间为2018年,距申报时间超过2年,不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要求。我厅于2022年4月14日向你单位发出《告知书》(建审告函〔2022〕005号),你单位于2022年4月21日签收且未在陈述申辩期内向我厅提出有效书面陈述或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撤销你单位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行政许可。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程飞 联系电话:0551-62999764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经核实,你单位在2021年11月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锦悦酒店室内装饰工程”“南湖宾馆江东厅装饰工程”不属实,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为。我厅于2022年11月9日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建审告函〔2022〕014号),你单位于2022年11月24日签收且未在陈述申辩期内向我厅提出有效书面陈述或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条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的行政许可。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程飞 联系电话:0551-62999764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经核实,你单位在2021年7月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综合车间A部分工程-钢结构部分”“F2厂房工程-钢结构部分”,技术指标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为。我厅于2022年11月9日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建审告函〔2022〕013号),你单位于2022年11月24日签收且未在陈述申辩期内向我厅提出有效书面陈述或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撤销你单位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程飞 联系电话:0551-62999764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宣城市恒山建筑有限公司:
经核实,你单位在2022年4月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广德艾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区1#厂房工程”“安徽中腾镀业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区30#厂房工程”,技术指标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为。
我厅于2022年11月9日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建审告函〔2022〕012号),你单位于2022年11月25日签收且未在陈述申辩期内向我厅提出有效书面陈述或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撤销你单位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程飞 联系电话:0551-62999764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经核实,你单位在2021年12月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南艳湖全民健身中心游泳馆建设工程”“顺丰速运智能分拣合肥基地2#中转分拣中心建设项目”,技术指标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为。我厅于2022年11月9日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建审告函〔2022〕011号),你单位于2022年11月26日签收且未在陈述申辩期内向我厅提出有效书面陈述或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撤销你单位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程飞 联系电话:0551-62999764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经核实,你单位在2022年3月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冲焊部件工业自动化装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2#厂房工程”“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6#厂房工程”,参与主体失真,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为。我厅于2022年11月9日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建审告函〔2022〕009号),你单位于2022年11月25日签收且未在陈述申辩期内向我厅提出有效书面陈述或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撤销你单位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程飞 联系电话:0551-62999764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经核实,你单位在2021年11月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宝湾物流(华东)高端电子商务运营中心项目二期工程4号物流仓库”“新建智能检测分选装备扩建项目(二期)4#生产车间”,参与主体失真,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为。我厅于2022年11月9日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建审告函〔2022〕008号),你单位于2022年11月25日签收且未在陈述申辩期内向我厅提出有效书面陈述或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撤销你单位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程飞 联系电话:0551-62999764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经核实,你单位在2021年11月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合肥惠科金扬科技产业园一期项目3#厂房工程”“合肥亚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万吨/年草酸亚铁项目”,参与主体失真,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为。我厅于2022年11月9日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建审告函〔2022〕007号),你单位于2022年11月24日签收且未在陈述申辩期内向我厅提出有效书面陈述或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撤销你单位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程飞 联系电话:0551-62999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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