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136-8800-2803
政策解读 Teachers
联系方式
  • 全国热线电话
  • 028-84460629
  • 联系电话 136-8800-2803
  • QQ客服 619698008
  • 联系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号时代一号2610号

5月1日起,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施工单位带资承包方式来建设!

日期: 2021-04-15
浏览次数: 169

建筑业热闻


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


近日,江苏发布《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政府投资的项目不得以施工单位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以各种形式写入合同及补充条款。以下2种情形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因项目非法转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文件原文:

5月1日起,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施工单位带资承包方式来建设!

苏交规〔2021〕2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省铁路办,省交通综合执法局,省交建局,厅公路中心、厅港航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工程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江苏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责任落实,明确各方职责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项目管理权限,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并监督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简称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涉及举报、投诉等反映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的,由负有行业监管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存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交通运输相关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予以查处。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欠薪案件线索的,由交通综合执法机构移交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落实好执法联动机制。
(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筹措并及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明确职能管理部门,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全面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银行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有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制度要求依法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确;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及时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对分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管理责任。组织建立健全并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分包单位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坚决杜绝以包代管;落实代发工资制,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依法约定代发工资的相关责任、程序、具体办法等,并在分包协议中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要求。
分包单位对本项目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项目非法转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四)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将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纳入监理范畴,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落实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完善基础资料;在审核计量支付资料时,加强对农民工工资费用有关资料的复核工作。
(五)政府投资的项目不得以施工单位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以各种形式写入合同及补充条款
二、强化用工管理,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项目依法分包的,应当督促分包单位与其招用的农民工本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约定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时间等相关条款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
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项目部应当留存招用农民工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并负责检查分包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七)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承包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要求。鼓励采用信息化方式进行实名制管理
(八)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本单位和承包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分包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在工程项目部现场设置劳资专管岗位,负责本项目招用农民工的日常管理,包括施工现场用工、考勤等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九)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用工实名制情况进行监理,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实施方案,对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监理单位可以发出书面《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施工总承包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
(十)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进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台账反映农民工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籍贯、身份证号、家庭地址、工资卡号、联系方式)、岗位技能信息(文化程度、培训信息、技能水平)、劳动合同信息、进退场时间、在岗考勤、工资支付(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诚信信息等。台账报建设单位备案,并至少保存至项目交工且农民工工资全部结清后三年。
分包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
(十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规范实名制管理方式,强化现场考勤管理,及时准确地向建设单位报备农民工实名制考勤信息。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采用农民工电子实名制考勤,配备实现电子实名制考勤所必须的设施设备,采用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方式进行农民工实名考勤。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项目现场农民工考勤信息,考勤记录按月在项目现场显著位置向农民工公示。
(十二)项目参建单位应当加强实名制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农民工个人隐私信息
三、强化资金管理,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十三)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每月至少一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不足1个月的短期用工或者临时性用工,可以采用现金方式或者通过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在用工结束之日起一周内结清,同时留存农民工本人签名或者手印,并做好说明短期用工或者临时性用工情况的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工资卡
(十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十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款项单独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用账户,并会同金融机构对专户资金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1.项目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每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数额不低于当月进度款的10%
对于项目机械化程度较高、用工较少的标段,可以结合工程实际测算具体比例,并在合同中约定存入专用账户占工程款具体比例。
当月工作量较小而不申报计量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核定该月农民工工作量及工资数,并通过专用账户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若应发工资高于专用账户中资金数时,施工总承包单位核定后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后及时向专用账户存入补充资金,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
当月应发工资高于进度款10%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核定后上报农民工工资占工程款的比例,建设单位按照最终确定的比例向工资专用账户补足不低于该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
2.项目按形象进度等支付周期大于1个月支付工程款的农民工工资费用应当按月拨付,建设单位保障每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数额不低于该月应发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核定每月农民工工作量及工资数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后及时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
(十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代发协议,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或手印确认后,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向农民工发放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项目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参照施工总承包单位考核流程执行,并将工资支付表、工程进度等相关资料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后,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十七)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向专用账户转入资金,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八)农民工工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准确计薪、按时足额支付。施工单位不得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不得采取每月支付生活费、年底结算工资的方式支付工资。按照每月基本工资与年底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支付工资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支付标准和时间。
(十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维权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以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鼓励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张贴二维码等方式公开项目基本信息,供社会查询,公开的项目基本信息应当和台账管理内容一致并及时更新。
(二十)工程已经全部完成且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后,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申报,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显著位置以及负有行业监管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进行账户注销公示,公示30日期满且无欠薪争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四、完善支付保障,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十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出具等额保函,额度为合同价款的1%,同一设区市内缴纳保证金或者保函总计不超过300万元。
政府投资的项目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按标段由建设单位留存计量款的1%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保函,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证金监管责任。每个施工标段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保函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二十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2年内在全国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当年在江苏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等级为AA级的企业,可以免缴50%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年内在全国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当年在江苏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等级为AA级的企业,可以免缴保证金。当年在江苏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等级为B级以下的企业,按照应缴额上限的二倍缴存保证金
(二十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工资被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保证金监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动用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工资。资金动用后,应当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动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30个工作日内,按动用数额的二倍补足工资保证金
(二十四)施工总承包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工资保证金监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提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1.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的;
2.在同一设区市或者同一建设单位无在建工程的;
3.专用账户注销公示期已满,且无欠薪争议的。
工资保证金监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保证金退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十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建立完善保证金动用、补足流程和退还流程,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退还工资保证金
(二十六)国家有关部门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加强资金保障,实施支付担保制度
(二十七)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十八)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具体形式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具体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现金等形式,鼓励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等替代现金方式的担保。对于资金落实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作为支付担保凭证,并畅通工程款拖欠投诉举报和沟通渠道,确保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
(二十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工程款支付担保根据信用情况实施浮动机制,2年内在全省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未发生拖欠工程款行为且在当年全省交通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等级为AA级的建设单位,可以降低5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因工程款拖欠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且无法通过支付担保及时有效予以化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提高一倍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
六、强化检查考核,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奖惩力度
(三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将农民工工资拖欠等失信行为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上公布。
(三十一)建设单位应当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每年1月、7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其他时间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开展检查。
(三十二)由于建设单位责任不及时支付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核查属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考核评价予以扣分,并记入信用记录。建设单位因长期未及时支付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不予批准新项目开工
(三十三)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风险的项目和曾经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参建单位应当加大检查力度,必要时可以进行预警通报。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参建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及时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采取扣减企业信用评分、限制市场准入等措施。
对因相关违法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极端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参建单位,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在资金支持、投标、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并将不良信用记录报送至相关信用管理部门,对其实行联合惩戒。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存在恶意讨薪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情况属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备案并预警通知各参建单位
七、附则
(三十四)对于工程周期在6个月内的项目和项目标段,在专用账户、信息化考勤方面,可以根据工程实际,参照本意见,简化相关程序和要求
(三十五)本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2月9日

                                                              住建部:转包违法分包575家企业被责令停业整顿,115家限制投标!

                                   文章结束 不要走开

                                                          住建部:转包违法分包575家企业被责令停业整顿,115家限制投标!


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建筑资质转让、跨省剥离分立、吸收合并

装饰装修一级资质转让浙江

公司主营业务

  1. 全国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转让;

  2. 建筑资质全国分立剥离、吸收合并;

  3. 全国建筑施工、设计、监理、造价资质维护;

  4. 总包资质三升二,专包资质二升一;

  5. 资质新办;

  6. A级业绩补录;

  7. 全国建筑人才招聘。





有业务需求的客户,

我们可以到您公司上门面谈!

装饰装修一级资质转让浙江





最新新闻 / News More>
1
2021 - 03 - 30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文)表1“危大工程”有哪些?犇犇专业办理建筑资质分立、吸收合并危大工程,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危大工程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表2专项方案怎么编?犇犇专业办理建筑资质分立、吸收合并【专项方案编制、审核、审批】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
2
2021 - 04 - 19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关于开展202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业企业的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行政许可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计划安排,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五)《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二、核查对象注册地在我市...
3
2021 - 06 - 04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刚刚,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部分工程资质审批,其中包括工程造价、施工三级等资质: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将施工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级资质,相应调整二级资质的许可条件。附原文: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4
2021 - 08 - 20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据湖北黄石开发区·铁山区网站8月16日消息,对一项目违法行为进行了通报。根据媒体提供的“多方‘过手’后,黄石--330万元的工程被包工头155万元接手”报道线索对项目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通报如下: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施工总包单位委托无注册建造师证且不是本单位职工魏某平全权负责该工程项目施工。魏某平又将除水电、内装修、外墙面真石漆及门窗工程之外的土建全部工程分包给方某雪个人施工总承包。总包单位法人张某民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授权委托人魏某平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总包单位施工项目经理张某辉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关于利润总包单位合同总价3318158.58元的总利润为67363.62元,其中水电、内装修、外墙面真石漆及门窗工程等分项所得利润值为14769.53元;工程分包所得利润值为52594.09元。方某雪合同总价1551393元的利润值为20118.73元。处理情况施工总包单位,按工程合同价(施工协议书)1551393元的1%上限进行处罚,(即15513.93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审计工程分包所得利润值)52594.09元。施工总包单位法人张某明,按15513.93元的10%上限进行处罚,(...
5
2021 - 09 - 29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前百强房企光耀集团宣布破产9月26日,光耀集团发布公告,正式宣布集团破产,这也标志着曾在惠州布局多个楼盘的昔日百强房企将退出历史舞台。根据“光耀集团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公告,因《光耀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光耀集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应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情形,相关管理人已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向惠州中院提请裁定终止光耀集团重整程序,并宣告光耀集团破产。9月8日,惠州中院出具(2017)粤13破19-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光耀集团重整程序并宣告光耀集团破产。据了解,早在2014年,光耀集团曝出资金链危机,多个项目逾期未能交房,且处于停工状态。2018年1月4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公告,称光耀集团正在申请破产重整。截至2016年6月30日,光耀集团资产清查总额约为64亿元,负债清查总额约为79.7亿元,加上为关联公司提供担保产生的负债约26.2亿元,光耀集团总计负债105.94亿元。自2017年申请破产重整后,时隔近4年,惠州曾经的龙头房企宣布终止重整程序,正式宣告破产。四次借壳失败,负债曾超200亿公开资料显示,光耀集...
6
2021 - 11 - 11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文件原文:关于2021年第15批建筑业企业资质(试点下放事项)审查意见的公示苏建审施工(试点)公示〔2021〕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22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等法规与标准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我省2021年第15批建筑业企业资质(试点下放事项)审查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内,申报企业若对审查意见有异议或需补充说明的,请将陈述材料通过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上传至省厅行政审批处,逾期不予受理。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电话反映情况,并请留下真实姓名以及联系方式,也可通过信件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的请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请签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第15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公示时间: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19日。来信来访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邮编:210036。联系电话:025-83666758,83666756。附件:2021年第15批建筑业企业资质(试点下放事项)审查意见汇总表....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Copyright ©2018 - 2023 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 136-8800-2803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牛沙北路129号三层
  微 信 公 众 号
X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5

电话号码管理

  • 136-8800-2803
6

二维码管理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