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原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落实治欠保支各项制度,维护施工现场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防范住建领域各类风险,促进全省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管理原则】按照属地化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实名制管理】 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黑龙江省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为载体,采集施工现场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记录、信用记录等信息,落实企业责任,对施工现场企业和人员进行信息化管理的制度。
第五条【企业和人员】本办法所称建筑用工企业是指直接使用自有建筑工人(农民工)的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企业。
总承包企业是指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施工现场人员是指建筑工人(农民工)和施工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现场配备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职责分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地市住建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管,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参建单位职责】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督促和检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落实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负责配置实名制管理相关硬件设施;负责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的登记等,并将施工现场人员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上传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建筑用工企业应落实实名制管理责任,负责对本企业的施工现场人员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对所采集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八条 【农民工实名制】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应设立进出门禁考勤设备,采用人脸、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对农民工上下班考勤管理,数据实时上传平台。不具备封闭式管理项目可采用二维码考勤模式。
第九条 【进场考勤】施工管理人员应于监理单位发出开工令前绑定平台。开工后每日应用平台考勤,并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承诺人员配备,无考勤记录的项目管理人员视为未到岗履职。
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通过实名登记后方可进场,在平台上进行考勤,考勤记录作为获取工资等依据之一。
第十条【专用账户】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通过平台绑定专户。企业可在银行开设一个专户,平台为企业的每个在建项目创建二级子专户。
第十一条【银行代发】 推行总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委托银行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当月内应通过平台完成上月的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工作,不满1个月的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发放也应纳入平台,用工结束之日起5日内由用工单位一次性通过平台付清工资。
第十二条【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实行人工费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建设单位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每月7日前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将不低于上月工程产值20%、15%的人工费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管理人员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员、质量员、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对擅自变更和撤销的按合同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变更流程】人员确需变更的,施工企业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报主管部门报备。监理单位报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报主管部门报备。
被更换的施工项目负责人,自变更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自变更之日起连续150日不得参加任何工程的发承包。监理单位变更的监理人员30日后方可承揽新的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变更条件】项目确需变更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一个项目原则上变更人员数量不得高于中标通知书组织机构人员或投标文件承诺派驻项目人员的30%或者合同约定变更人数。
2.变更后的人员须为本公司人员且与变更前的人员资格专业相同,执业资格等级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执业资格等级。
第十六条【退场确认】监理单位在平台上提交竣工备案,建设单位同意后,施工管理人员在平台解绑退场。
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经过用人企业确认建筑工人(农民工)支付完毕、无欠薪等问题,用人企业核准,建筑工人(农民工)可退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平台对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对落实不到位排名后两位的地市及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采取通报等方式将有关情况推送至省治欠保支办及地方政府。
第十八条【日常监督】 各地市住建局负责对辖区内各施工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应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不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未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实施实名制管理相关事项的,项目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的,可向社会公示,同时上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责任】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记入资质动态监管系统,拒不整改的,可向社会公示,同时上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一)未应用黑龙江省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实名制管理的;
(二)允许未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施工现场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的;
(三)允许未经过培训的建筑工人(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的。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责任】工程监理企业未按规定将本企业施工现场人员信息上传至实名制管理系统(黑龙江省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登记的,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记入资质动态监管系统,拒不整改的,可向社会公示,同时上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监督处理】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每月累计2天未考勤的,由建设单位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每月累计4天未考勤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每月累计9天未考勤,视为转包挂靠违法违规行为。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将处罚记录上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试行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