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136-8800-2803
政策解读 Teachers
联系方式
  • 全国热线电话
  • 028-84460629
  • 联系电话 136-8800-2803
  • QQ客服 619698008
  • 联系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号时代一号2610号

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最高奖金可达50万元!

日期: 2021-05-21
浏览次数: 175

建筑业热闻


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本办法适用实名举报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

    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 生产经营单位在岗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上浮一定比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 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的。

  •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奖励情形。

注: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合理理由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领取奖金。

举报人主动要求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给予褒扬激励。

举报人所得奖金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原文:

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最高奖金可达50万元!

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了《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3月2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3号楼宁波市应急管理局409室(邮编315066),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574-89183212。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157552674@qq.com。

联系人:何洁   联系电话:89183212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docx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

附件原文:

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为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本办法仅适用实名举报

第四条 县级以上安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的统一领导,支持、督促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举报奖励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开展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六条 举报受理应当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业领域、本部门的举报电话、邮政(办公)地址、网站网址、电子信箱等。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受理属于其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案件及相关举报材料移交给其他有处理权的部门,做好记录备存,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

(二)已经受理且正在核查处置的举报事项,单一举报人重复举报的;

(三)其他不属于本办法所指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必要时,上级部门可以依照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也可移交或指定下级部门办理举报事项。上级部门交由下级部门核查处置的,应当跟踪督导督办,下级部门应对结果负责。

(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驻地央企及其所属企业、省属企业在当地的企业以及市属企业的举报事项。其他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三)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对本部门直接受理的,以及其他部门移交的举报事项及时组织核查处置,结果应及时答复举报人。本部门单独核查确有困难的,应报请本级安委会组成联合核查组进行核查处置。

(四)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核查处置,并及时答复举报人。

第三章 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

(二)举报事项未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或未作依法处理的;

(三)举报事项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属实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六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生产经营单位在岗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上浮一定比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具体事宜,遵照应急管理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受理时间最先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后续举报人不再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八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提供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领取。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合理理由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领取奖金;举报人主动要求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给予褒扬激励。

举报人所得奖金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举报奖金应当一次性发放。奖金使用发放情况应定期报送上级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安委会应当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奖励、统计和报告等相关制度,并建立举报事项档案资料和台帐,及时归档,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举报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对应当登记、交办、移交而未按规定登、交办、移交的;

(三)推诱、敷衍、拖延举报核查事项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举报事项或者依法答复举报人,以及未按规定及时给予奖励的;

(四)未及时履行督导督办职责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工作秘密,或将有关举报材料、举报内容、举报人信息、奖励情况等透露或者转交给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对象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另有相关行业举报奖励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建部:转包违法分包575家企业被责令停业整顿,115家限制投标!

                                   文章结束 不要走开

                                                          住建部:转包违法分包575家企业被责令停业整顿,115家限制投标!

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建筑资质转让、跨省剥离分立、吸收合并

装饰装修一级资质转让浙江

公司主营业务

  1. 全国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转让;

  2. 建筑资质全国分立剥离、吸收合并;

  3. 全国建筑施工、设计、监理、造价资质维护;

  4. 总包资质三升二,专包资质二升一;

  5. 资质新办;

  6. A级业绩补录;

  7. 全国建筑人才招聘。





有业务需求的客户,

我们可以到您公司上门面谈!

装饰装修一级资质转让浙江





最新新闻 / News More>
1
2024 - 01 - 31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犇犇公司专业代办资质8年,案例3000+,全网低价新办资质施工资质新办、增项二级,自家现成技术负责人一手业绩联系冷老师:13018223165(微信同号)资质升级总包升级,专包升级,业绩补录、回函联系李老师:13688002803(微信同号)资质收购资质重组、分立、平移,收购资质联系陈老师:18708115861(微信同号)↓ ↓ ↓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建筑资质转让、跨省剥离分立、吸收合并公司主营业务全国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转让;建筑资质全国分立剥离、吸收合并;全国建筑资质维护;总包升级,专包升级;施工资质新办、增项二级资质;提供全国建筑人才。有业务需求的客户,我们可以到您公司上门面谈!
2
2021 - 04 - 02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浙建许撤决字〔2021〕162号浙江鼎益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MA29W5GY72):我厅在2021年2月对你单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的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进行核查,存在代表工程业绩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2021年2月1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并于2021年2月1日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整改期间未提供相关整改材料。2021年2月23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告字〔2021〕160号),2020年2月24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资质证书号:D233208206)的行政许可。且被撤销许可的信息将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你单位的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对你单位不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3
2021 - 04 - 26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导读近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撤销湖北国桢曦建筑有限公司等56家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的决定》。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对以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取得我厅委托审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进行了核查,发现湖北国桢曦建筑有限公司等56家建筑业企业不满足标准要求,同时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我厅决定依法撤销湖北国桢曦建筑有限公司等56企业的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且自撤销之日起规定时限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据名单显示,共56家企业,涉及110项资质。撤销核查不合格建筑业企业资质单位名单扩展阅读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业绩都是资质申报、证书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那么哪些业绩是不被认可的呢?哪些业绩不能认定为有效?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1、单位工程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作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考核。2、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注:《建筑法》第二条写明,配套工程是指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3、超过时限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
4
2021 - 06 - 16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标准缴纳年度定额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按企业最高资质等级缴纳。一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为40万元;二级建筑业企业为30万元;三级建筑业企业为20万元。2倍缴纳上年度在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中被评为D类或有拖欠农民工工资、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动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记录的建筑业企业按年度定额标准或单个项目标准的2倍金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缴纳连续两年在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中被评为A类且连续三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建筑业企业可免缴下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年度免缴企业名单由苏州市住建局统一对外公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住建建〔2021〕29号各市、区住建局(委)、人社局、总工会,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全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推动全市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
5
2021 - 08 - 24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关于2021年度河南考区注册设备监理师和一级建造师考试停考的公告  按照我省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为保障广大考生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经研究决定,现将河南考区2021年度注册设备监理师和一级建造师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定于2021年9月4-5日举办的注册设备监理师考试停考。原定于2021年9月11-12日举办的一级建造师考试停考。  二、已报名缴费成功考生的报考费将退还至原支付账户,考生无需办理退费申请。  三、2021年度在河南考区两项考试报名成功的考生,已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1年。  感谢各位考生的理解支持!附件:咨询电话  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  2021年8月24日郑州市人事考试中心0371——67188348开封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0371——22725693洛阳市人事考试中心0379——69933802平顶山市干部考试中心0375——4970568安阳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 0372——2209363鹤壁市人事考试中心0392——3362500新乡市人事考试中心0373——2054494焦作市人事考务中心 0391——3928944濮阳市人事考试中心039...
6
2021 - 10 - 09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文件原文: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下简称平台),进一步提高信息数据采集录入质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限期完成数据治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10月20日,限期开通“工程项目数据专项治理”功能,在此期间企业可对工程项目数据进行补录、更正。此后不再集中进行批量数据治理,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办理。各地应及时组织本地区所有项目的参建单位按时间节点完成数据治理工作。    二、扎实落实治理程序。各地要按账号权限对企业补录、更正的数据及时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数据补录、更正操作流程和审核流程按照《关于对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数据专项治理等工作的通知》(湘建建函〔2019〕232号)执行。    三、加快清理审核历史数据。各地要加快组织清理本地区历史项目数据,于10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D级项目数据的审核工作。11月底前,我厅将对D级项目数据进行统一清理。    四、严格把关数据...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Copyright ©2018 - 2023 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 136-8800-2803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牛沙北路129号三层
  微 信 公 众 号
X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5

电话号码管理

  • 136-8800-2803
6

二维码管理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