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缩小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范围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6号),现就缩小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范围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具有审查权限的部门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二、依法需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消防设计审查的政府投资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具有审查权限的部门应当继续实行初步设计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和特殊建设工程范围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有关要求执行。
三、政府投资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需求,自行确定是否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附件1: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序号 | 建设 项目 | 工程等 级特征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1 | 一般 公共 建筑 | 单体建 筑面积 | 20000㎡以上 | 5000~20000㎡ | ≤5000㎡ |
建筑 高度 | >50m | 24~50m | ≤24m |
复杂 程度 | 1.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 1.中型公共建筑工程 | 1.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公共建筑工程 |
2.技术要求复杂或具有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省(市)级中小型公共建筑工程 | 2.技术要求复杂或有地区性意义的小型公共建筑工程 | 2.高度<24m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
3.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程 | 3.高度24-50m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 3.小型仓储建筑工程 |
4.相当于四、五星级饭店标准的室内装修、特殊声学装修工程 | 4.仿古建筑、一般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以及地下建筑工程 | 4.简单的设备用房及其它配套用房工程 |
5.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和地下建筑工程 | 5.大中型仓储建筑工程 | 5.简单的建筑环境设计及室外工程 |
6.高标准的建筑环境设计和室外工程 | 6.一般标准的建筑环境设计和室外工程 | 6.相当于一星级饭店及以下标准的室内装修工程 |
7.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业厂房 | 7.跨度小于30米、吊车吨位小于30吨的单层厂或仓库;跨度小于12米、6层以下的多层厂房或仓库 | 7.跨度小于24米、吊车吨位小于10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跨度小于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以下的多层厂房或仓库 |
| 8.相当于二、三星级饭店标准的室内装修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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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住宅 宿舍 | 层数 | >20层 | 12~20层 | ≤12层(其中砌块建筑不得超过抗震规范层数限值要求) |
复杂 程度 | 20层以上居住建筑和20层及以下高标准居住建筑工程 | 20层及以下一般标准的居住建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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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 | 总建筑 面积 | >30万㎡规划设计 | ≤30万㎡规划设计 | 单体建筑按上述住宅或公共建筑标准执行 |
4 | 地下 工程 | 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 | >1万㎡ | ≤1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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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建式人防(防护等级) | 四级及以上 | 五级及以下 | 人防疏散干道、支干道及人防连接通道等人防配套工程 |
附件2:
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序号 | 建设项目 | 单 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备 注 |
1 | 给水 工程 | 净水厂 | 万立方米/日 | ≥10 | 10~5 | <5 | 地表水或地下水取水,如需处理才可供水,按净水厂规模确定:如不需处理,直接取地下水。按泵站规模确定。给水工程专业丙级资质设计任务范围仅限管道工程。给水工程含再生水利用工程。 |
管网 | 泵站 | 万立方米/日 | ≥20 | 20~5 | <5 |
管道 | 管径(毫米) | ≥1600 | 1600~1000 | <1000 |
2 | 排水 工程 | 处理厂 | 万立方米/日 | ≥8 | 8~4 | <4 | 排水工程专业丙级资质设计任务范围仅限管道工程。排水工程含再生水利用工程 |
管网 | 泵站 | 万立方米/日 | ≥10 | 10~5 | <5 |
管道 | 管径(毫米) | ≥1500 | 1500~1000 | ≤1000 |
3 | 燃气 工程 | 城市燃气输配系统 | 万立方米/日 | ≥10000(高、次高、中、低压) | <10000 (次高、中、低压) | 小区管网及户内管(中、低压) | 门站、储备站、高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系统的整体项目均属大型项目 |
人工气源厂 | 万立方米/日 | ≥30 | <30 | \ | 含燃气汽车加气站 |
城市液化石油气储备站 | 瓶/日罐装能力 | ≥4000 | 1000~400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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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热力 工程 | 热源厂 | MW | 热水锅炉,≥3×58 | 热水锅炉,3×14~3×58 | \ | 以供热、制冷为主单台≤25MW的小型热电厂也属大型项目 |
t/h | 蒸汽锅炉,≥3×75 | 热水锅炉,3×20~3×75 | \ |
热网 系统 | 毫米 | 城市供热一级网,DN≥800毫米;热力站 | 城市供热一级网,DN<800毫米 | 城市供热二级网,DN≤ 400毫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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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 面积 | 万平方米 | ≥500 | 150~500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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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道路工程 | 等级 |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全苜蓿叶型、双喇叭型、枢纽型等独立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含交通工程设施) | 城市次干路、简单立体交叉工程(含交通工程设施) | 城市支路(含交通工程设施) | 道路工程等级标准参见《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
序号 | 建设项目 | 单 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备 注 |
6 | 桥梁工程 | 米 | 单跨≥40米、总长≥100米的桥梁 | 单跨<40米、总长<100米的桥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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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市隧道工程 | \ | \ | \ | \ | 城市隧道工程均属大型项目 |
8 | 公共交通工具 | 快速公交系统(BRT) | \ | \ | \ | \ | 快速公交系统(BRT)工程均属大型项目 |
电车系统 | \ | \ | \ | \ | 电车系统工程含机电设备系统、轨道系统、均属大型项目 |
公共交通 专用道 | \ | \ | \ | \ | 公共交通专用道工程均属大型项目 |
公交场站 | 平方米 | ≥6000 | <6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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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枢纽 | \ | \ | \ | \ | 公共枢纽工程均属大型项目 |
9 | 轨道交通工程 | \ | \ | \ | \ | 轨道交通工程均属大型项目 |
10 | 环境卫生工程(含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 |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含热能利用) | \ | \ | \ | \ |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均属大型项目 |
卫生填埋 | 吨/日 | ≥500 | 200~50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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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制)肥 工程 | 吨/日 | ≥300 | <3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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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运站 | 吨/日 | ≥400 | 150~400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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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弃物处理 | \ | \ | \ | \ | 危险废弃物处理工程均属大型项目 |
医疗废弃物 | 吨/日 | ≥5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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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主要范围参照简表
表1:房屋高度(m)超过下列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
结构类型 | 6度 | 7度 (0.1g) | 7度 (0.15g) | 8度 (0.20g) | 8度 (0.30g) | 9度 |
混凝土结构 | 框架 | 60 | 50 | 50 | 40 | 35 | 24 |
框架-抗震墙 | 130 | 120 | 120 | 100 | 80 | 50 |
抗震墙 | 140 | 120 | 120 | 100 | 80 | 60 |
部分框支抗震墙 | 120 | 100 | 100 | 80 | 50 | 不应采用 |
框架-核心筒 | 150 | 130 | 130 | 100 | 90 | 70 |
筒中筒 | 180 | 150 | 150 | 120 | 100 | 80 |
板柱-抗震墙 | 80 | 70 | 70 | 55 | 40 | 不应采用 |
较多短肢墙 | 140 | 100 | 100 | 80 | 60 | 不应采用 |
错层的抗震墙 | 140 | 80 | 80 | 60 | 60 | 不应采用 |
错层的框架-抗震墙 | 130 | 80 | 80 | 60 | 60 | 不应采用 |
混 合 结 构 |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 | 200 | 160 | 160 | 120 | 100 | 70 |
型钢(钢管)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筒 | 220 | 190 | 190 | 150 | 130 | 70 |
钢外筒-钢筋混凝土内筒 | 260 | 210 | 210 | 160 | 140 | 80 |
型钢(钢管)混凝土外筒-钢筋混凝土内筒 | 280 | 230 | 230 | 170 | 150 | 90 |
钢结构 | 框架 | 110 | 110 | 110 | 90 | 70 | 50 |
框架-中心支撑 | 220 | 220 | 200 | 180 | 150 | 120 |
框架-偏心支撑(延性墙板) | 240 | 240 | 220 | 200 | 180 | 160 |
各类筒体和巨型结构 | 300 | 300 | 280 | 260 | 240 | 180 |
注: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其高度应比表内数值降低至少10%。
表2:同时具有下列三项及三项以上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1)
序 | 不规则类型 | 简要涵义 | 备注 |
1a | 扭转不规则 | 考虑偶然偏心的扭转位移比大于1.2 | 参见GB50011-3.4.3 |
1b | 偏心布置 | 偏心率大于0.15或相邻层质心相差大于相应边长15% | 参见JGJ99-3.2.2 |
2a | 凹凸不规则 | 平面凹凸尺寸大于相应边长30%等 | 参见GB50011-3.4.3 |
2b | 组合平面 | 细腰形或角部重叠形 | 参见JGJ3-3.4.3 |
3 | 楼板不连续 | 有效宽度小于50%,开洞面积大于30%,错层大于梁高 | 参见GB50011-3.4.3 |
4a | 刚度突变 | 相邻层刚度变化大于70%(按高规考虑层高修正时,数值相应调整)或连续三层变化大于80% | 参见GB50011-3.4.3, JGJ3-3.5.2 |
4b | 尺寸突变 | 竖向构件收进位置高于结构高度20%且收进大于25%,或外挑大于10%和4m,多塔 | 参见JGJ3-3.5.5 |
5 | 构件间断 | 上下墙、柱、支撑不连续,含加强层、连体类 | 参见GB50011-3.4.3 |
6 | 承载力突变 | 相邻层受剪承载力变化大于80% | 参见GB50011-3.4.3 |
7 | 局部不规则 | 如局部的穿层柱、斜柱、夹层、个别构件错层或转换,或个别楼层扭转位移比略大于1.2等 | 已计入1~6项者除外 |
注:深凹进平面在凹口设置连梁,当连梁刚度较小不足以协调两侧的变形时,仍视为凹凸不规则,不按楼板不连续的开洞对待;序号a、b不重复计算不规则项;局部的不规则,视其位置、数量等对整个结构影响的大小判断是否计入不规则的一项。
表3:具有下列2项或同时具有下表和表2中某项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1)
序 | 不规则类型 | 简要涵义 | 备注 |
1 | 扭转偏大 | 裙房以上的较多楼层考虑偶然偏心的扭转位移比大于1.4 | 表二之1项不重复计算 |
2 | 抗扭刚度弱 | 扭转周期比大于0.9, 超过A级高度的结构扭转周期比大于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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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层刚度偏小 | 本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层的50% | 表二之4a项不重复计算 |
4 | 塔楼偏置 | 单塔或多塔与大底盘的质心偏心距大于底盘相应边长20% | 表二之4b项不重复计算 |
表4:具有下列某一项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1)
序 | 不规则类型 | 简要涵义 |
1 | 高位转换 | 框支墙体的转换构件位置:7度超过5层,8度超过3层 |
2 | 厚板转换 | 7~9度设防的厚板转换结构 |
3 | 复杂连接 | 各部分层数、刚度、布置不同的错层,连体两端塔楼高度、体型或沿大底盘某个主轴方向的振动周期显著不同的结构 |
4 | 多重复杂 | 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等复杂类型的3种 |
注:仅前后错层或左右错层属于表2中的一项不规则,多数楼层同时前后、左右错层属于本表的复杂连接。
表5:其他高层建筑工程
序 | 简称 | 简要涵义 |
1 | 特殊类型高层建筑 | 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和高层钢结构规程暂未列入的其他高层建筑结构,特殊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及超长悬挑结构,特大跨度的连体结构等 |
2 | 大跨屋盖建筑 | 空间网格结构或索结构的跨度大于120m或悬挑长度大于40m,钢筋混凝土薄壳跨度大于60m,整体张拉式膜结构跨度大于60m,屋盖结构单元的长度大于300m,屋盖结构形式为常用空间结构形式的多重组合、杂交组合以及屋盖形体特别复杂的大型公共建筑 |
注:表中大型公共建筑的范围,可参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说明:具体工程的界定遇到问题时,可从严考虑或向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专家委员会、工程所在地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专家委员会咨询。
附件4:
特殊建设工程范围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