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四川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建筑市场“黑名单”制度。
1、存在以下5类行为,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个人职业资格的;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受到行政处罚的,或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负有责任的;
(三)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2、“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期间:
3、两种情形不可修复:
▎文件原文: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我厅研究起草了《四川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31日。附件:1.关于《四川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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