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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办理备案手续,设立子公司!

日期: 2022-08-02
浏览次数: 271

建筑业热闻


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


近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优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给予进皖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不得强制要求进皖企业办理进入当地的备案手续,不得强制要求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缴纳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不得强制扣押企业和人员相关证照资料,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不得限制进皖企业在本地承揽业务。

  • 进皖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实行全程网办,皖从业人员社保缴纳情况实行告知承诺制。

  • 进皖企业在承接的工程项目施工技术交底、地基验收、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由本人到施工现场参加,否则按有关规定,记录不良信用,并暂停其本人登记服务。

  • 关键岗位人员两次及以上不到现场参加的,限制其在皖担任工程项目相应关键岗位人员。

一、什么是建筑资质异地备案?

建筑资质异地备案,是建筑资质在异地操作的一种方式,简单且具有可行性。
由于不同地区的备案要求不一样,所以并没有绝对的手续。不过,万变不离其宗,核心的流程都是差不多的。
二、为什么外地建企中标要到当地资质备案?
首先肯定是为了监管。
主管部门对所属辖区的施工活动都要监管,你不备案主管部门如何监管你的施工活动。
其次可以了解该公司的实力。
企业的备案资料里面会体现出人力、经济实力、设备、管理等方面的材料,不可能随便一个企业就让其进入当地的建筑市场。
三、企异地备案有哪些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1.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表格可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都需要原件。
3.企业法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材料:①出省承揽工程介绍信函②企业近两年诚信证明材料③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证明材料④近两年无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证明材料(工程监理企业仅需提供①、②、③项);
4.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在该省分支机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分支机构组成人员(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机构专职人员)的正式任命文件;
5.常驻该省的技术人员中至少有2名以上相关专业的国家注册执业人员,且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一级或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6.招标邀请函或招标公告;
7.拟投标工程派驻的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及其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在该省的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9.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管理的其它明文规定。已取得信用登记手册的进入该省企业跨地区开展经营活动的,需向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上述除2、3 项以外的材料办理登记手续。省外勘察设计企业仍按照当地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单项登记备案程序执行。国(境)外建设工程企业进该省从事建筑活动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筑资质异地备案可以很好的维护市场秩序,让具有一定资质和实力的企业进入当地建筑市场,便于市场良性竞争,全面提升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
以上的备案材料,只是一个大概的情况,想要了解更多更详细的信息,可以到当地建设局咨询了解。

文件原文:

住建厅: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办理备案手续,设立子公司!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为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现就优化省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建筑市场监管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检测企业,进皖承接工程建设业务,应在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企业和人员相关信息(以下简称进皖企业信息登记)。

(二)委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进皖企业信息登记统一管理服务;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皖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并对企业在本地区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给予进皖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不得强制要求进皖企业办理进入当地的备案手续,不得强制要求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缴纳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不得强制扣押企业和人员相关证照资料,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不得限制进皖企业在本地承揽业务。

二、优化信息登记服务

(一)进皖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实行全程网办。企业、人员登录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进皖信息登记”模块登记录入企业和人员相关信息,并将相关原件扫描后上传即可,无需到现场办理。

企业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资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录入)、驻皖办公场所;省外进皖检测机构、工程勘察企业在皖自有相应的检测、试验能力(包括检测试验场所和设备)等信息。

人员信息包括:驻皖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法定委托人信息;勘察、设计企业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非注册技术人员信息;施工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信息;监理企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信息;造价咨询企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息;检测、试验从业人员信息;在皖从业人员社保缴纳情况实行告知承诺制。

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皖信息登记”模块更新相关信息。

(二)进皖企业信息登记服务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登记或更新相关信息提交后,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规范性检查。对登记资料不全或录入信息有误的,应通过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反馈企业,相关企业应及时补充或更正。进皖企业信息数据经规范性检查后,在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查询、监管。

(三)实行招投标的项目,进皖企业投标时需登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确认参加投标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项目班子全体人员信息。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中进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证书、岗位证书等信息通过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共享获取。

(四)按规定不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进皖企业人员信息进行审核,确认人员信息与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一致,确保人员证书真实有效。

三、规范进皖企业行为

(一)进皖企业应当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应遵守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按照资质许可范围、法定程序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接受安徽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公共资源交易、重点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管。

(二)进皖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及时登录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筑业统计信息”模块,准确报送每季度建筑业企业业绩快报(每季度前10日报送上一季度报表)。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进皖企业业绩报送工作的监管,我厅将定期通报进皖企业业绩信息报送情况。

(三)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同时提交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备查;变更后的关键岗位人员执业资格、业绩等不得低于原人员;变更信息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分别在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及本部门网站登记、发布。

(四)进皖企业在承接的工程项目施工技术交底、地基验收、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由本人到施工现场参加,否则按有关规定,记录不良信用,并暂停其本人登记服务。关键岗位人员两次及以上不到现场参加的,限制其在皖担任工程项目相应关键岗位人员。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对进皖企业的市场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清理出安徽建筑市场。要重点监管进皖企业建筑市场行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项目管理实施、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等情况。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进皖企业登记的信息检查。检查中需核对证件、材料原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检查发现登记信息或提供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记录不良信用,暂停企业登记服务,并在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上公布。涉及伪造证件等违法行为将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七)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所提供的公共查询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众如发现涉及进皖企业登记信息不实的,可及时向省住建厅建设服务中心举报反映,举报联系电话:0551-62871218。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原有关省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联系电话:0551-62871504   62871513(传真)

2022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章结束 不要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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