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136-8800-2803
政策解读 Teachers
联系方式
  • 全国热线电话
  • 028-84460629
  • 联系电话 136-8800-2803
  • QQ客服 619698008
  • 联系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号时代一号2610号

1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发改委、住建厅等8部门印发《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 2022-11-01
浏览次数: 237

建筑业热闻


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


日前,广东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1、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2、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场所分为主场和副场。招标人选择进场交易登记的场所为主场,主场以外的其他交易评标场所为副场。副场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3、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全省远程异地评标活动

4、主场和副场所配置的设备设施至少应满足本办法附件(远程异地评标设备设施配备建议表)所列条件

5、主场、副场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应当规定进行检测、认证合格后,选择与省内任一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互联实现信息交互和资源共享。具备条件的,可依法直接与相应的行政监督系统对接交互信息

6、评标专家酬劳由招标人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规定支付。

2020年1月,省发改委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24日起施行

第七条 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标评审在当日完成的:

1.评标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

2.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标评审需跨日的,首日的评标评审费按照本条第(一)项所列标准计算;从次日起的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1.评标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小时100元支付

2.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第八条 其他补助为一次性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标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200元。属于异地评标评审情况的,应当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二)应急补助。应急专家提供补助200元(如支付误工补助,则不再支付应急补助)。

(三)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1.珠三角6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和本地评标评审,原则上不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珠三角6市以外的其他市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和本地评标评审,参照异地评标评审支付交通补助(其中,自驾车参照相邻市的标准包干)。


2.异地评标评审,应当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其中:在途补助标准为200元;交通补助费用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地铁、出租车市内路段、长途汽车、火车硬座、高铁/动车/城轨二等座、飞机经济舱等)报销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专家应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寄到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自驾车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按以下标准包干交通补助费:属于相邻市的交通补助100元(含往返),属于不相邻市的交通补助200元(含往返),不再支付燃料、路桥、停车等其他交通费用。


文件原文:

1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发改委、住建厅等8部门印发《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远程异地评标活动,促进全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场所设施及评标专家资源跨地区共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易系统通过远程调度、视频语音实时交互等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两个及以上不同电子评标场所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评标的活动。

第四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场所分为主场和副场。招标人选择进场交易登记的场所为主场,主场以外的其他交易评标场所为副场。副场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全省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招标投标牵头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能源等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评标的,招标人应在进场交易登记时提出申请,明确副场及副场数量,合理确定主场、副场评标专家专业类别及专家人数,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在规定时间内抽取专家。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按时参加评标活动,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服从现场管理,认真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自觉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监督,协助配合有关异议和投诉处理。

主场、副场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主场、副场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应当保证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负责做好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现场管理、见证服务,如实记录评标活动中的异常情况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保留好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所在地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协助配合有关调查处理。

第三章  技术与设施保障

第九条 主场和副场的场所建设、设置、管理、服务等要求应当符合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所配置的设备设施至少应满足本办法附件(远程异地评标设备设施配备建议表)所列条件。

第十条 主场、副场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应当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进行检测、认证合格后,选择与省内任一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互联,实现信息交互和资源共享。具备条件的,可依法直接与相应的行政监督系统对接交互信息。

第十一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原则上采用主场电子交易系统和视频会议系统,并至少在评标开始前1个工作日向副场发出远程异地评标设备调试申请,向副场提供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指南及各类系统运行环境技术说明书(含浏览器版本、各类驱动程序、中间件及插件等)。副场应在远程异地评标机位预先部署有关系统运行环境,配合主场开展网络连通、交易系统共享、设备调试等准备工作,确保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进行,主场、副场应当采用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保密性,确保项目评标及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

第四章  组织评标

第十三条 主场、副场评标专家应从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家应当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具体抽取方式按照《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主场、副场各自负责本场所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统一保管其通讯工具,指引评标专家至远程异地评标室,并为其提供技术协助和服务。

第十五条  在评标过程中如遇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存在疑问或意见分歧的,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组织评标成员协商讨论。

第十六条  在评标过程中需要进行讨论或者通过实名投票方式表决意见的,应当通过视频会议系统进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评标中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和音视频会议系统进行交互。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使用电子签名签署评标报告以及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第十九条 在评标活动开始前,因主场或副场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评标系统故障,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评标时,招标人可以延迟评标开始时间,待故障解除后开始评标;超过评标开始时间2小时仍无法解除故障的,由招标人确定是否进行评标。如延期评标,招标人应当配合主场、副场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二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因主场或副场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评标系统故障,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评标时,在4小时以内解除故障的可继续评标;超过4小时无法解除故障的,由招标人确定是否进行评标。如延期评标,招标人及参与评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主场、副场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保密,不得对外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信息与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主场和副场应当做好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全程见证服务并采用音视频设备在线记录,妥善保存评标活动过程中的文字和音视频资料。评标结束后,副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纸质资料原件、电子文档、音视频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按双方约定的方式移交主场保存,保存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专家酬劳由招标人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规定支付。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库抽取的,由招标人按照评标专家所属专家库规定的劳务费标准或国家相关规定支付。

第二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场所作为主场开展跨省合作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同一行政区域内两个及以上电子交易场所之间开展的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远程异地评标设备设施配备建议表

一、设备配置要求

(一)评标电脑参数

1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发改委、住建厅等8部门印发《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电子签名设备

支持手写签名和个人签名认证功能,可存储和记录评标专家原笔迹;支持自动签署、批量签署功能,具备方便安装和激活特性。

(三)音视频系统

1.支持音视频通话,实时音频、视频清晰、不延迟;

2.支持屏幕共享、多媒体共享、交互式电子白板等功能;

3.支持主场对副场的通讯模式,能满足多会场使用需要。

(四)监控系统

满足《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设施标准》要求。

二、评标系统要求

(一)基于B/S架构建设,兼容主流浏览器、各类驱动程序、中间件及插件,推荐具有安装方便、支持一键部署功能并提供相应检测工具。

(二)支持在线查阅招标投标文件、在线打分、在线澄清、在线电子签署评标资料(报告)文件及资料共享等功能。

(三)支持上传资料并对上传的资料进行电子签名。

三、网络要求

(一)优先使用政务外网,未接入政务外网的可通过建立加密网络通道(如使用VPN设备等)实现远程异地评标。


(二)网络带宽应保证主、副场音视频互联互通、通讯低延迟,电子评标资料传输稳定,建议部署不低于100兆独立带宽。

文章结束 不要走开

↓ ↓ ↓

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专业办理:

建筑资质转让、跨省剥离分立、吸收合并

装饰装修一级资质转让浙江

公司主营业务

  1. 全国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转让;

  2. 建筑资质全国分立剥离、吸收合并;

  3. 全国建筑施工、设计、监理、造价资质维护;

  4. 总包资质三升二,专包资质二升一;

  5. 资质新办;

  6. A级业绩补录;

  7. 全国建筑人才招聘。




有业务需求的客户,

我们可以到您公司上门面谈!

装饰装修一级资质转让浙江




最新新闻 / News More>
1
2021 - 04 - 14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了成都市纪委监委编辑的一组漫画,揭露和讽刺了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容易出现的四类腐败和作风问题:1)设置门槛、围标串标;2)规避招标、虚假招标;3)违规发包、违法分包;4)评标不公、故意泄密。工程招投标领域一直是腐败高发的地带。中央纪委刊发漫画,再次警醒大家警惕这四类易发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犇犇专业办理建筑资质分立、吸收合并犇犇专业办理建筑资质分立、吸收合并犇犇专业办理建筑资质分立、吸收合并犇犇专业办理建筑资质分立、吸收合并犇犇专业办理建筑资质分立、吸收合并                                                          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建筑资质转让、跨省剥离分立、吸收合并公司主营业务全国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转让;建筑资质全国分...
2
2021 - 05 - 19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导读近日,郑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对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主要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考核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的通知》。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具体如下:1.企业首次、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标准要求的企业主要人员已在该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2.企业增项、升级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标准要求的企业主要人员至少已在该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至第3个月;3.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对社会养老保险考核截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前。∨此前,安徽省池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用于资质申报的技术负责人1年内只能办理1次资格认定!核准后,1年内不得转出该企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企业用于资质申报的技术负责人资格应满足相关专业资质标准要求,还应满足被企业聘用3个月以上,且近1年内未在其他企业担任技术负责人申报资质的条件。企业通过智慧审批系统办理资质所使用的技术负责人1年内只能办理1次资格认定。企业申报资质经核准后,原则上1年内技术负责人不得转出该企业。2、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企业申请市级权限内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时,其技术负责人业...
3
2021 - 07 - 28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已经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明确提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文件原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
4
2021 - 09 - 22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相关通知,已有14.3万人次申领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为什么推行电子证书?电子版证书与纸质版证书使用上有区别吗?速速和小编一起来看~ 划重点 1.已有14.3万人次申领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2.建筑市场监管司会同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专门编制发布电子注册证书使用手册。3.19个省(市、区)51.6万名一级建造师可随时随地申请并使用电子注册证书。以下为具体通知今年8月1日起,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用,北京、上海、浙江等19个省市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截至目前,全国3.4万名一级注册建筑师的电子注册证书已全部在注册系统内生成;已有14.3万人次申领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占19个省市一级建造师总人数的27.67%……这组扎实的数据,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电子注册证书,提升注册服务的标准化、电子化水平的有力证明。一直以来,注册证书使用不便成为注册执业人员的困扰。在今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行的10个群众反映强烈、关注度高的“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重点项目中,实施电子注册证书项目是其中之一。为此,建筑市场监管司制订了一级注册建筑...
5
2021 - 11 - 03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迎来大改,刚刚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修改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具体修改如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有关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拟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起草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2.电子邮箱:zqyjcin@126.com。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字样。意见...
6
2021 - 12 - 13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一、工作内容(一)实行电子证书。1.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具体示例及说明见附件1),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具体式样见附件2)。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2.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国范围内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3.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并行使用期间,其注册编号同时有效。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应重新刻制执业印章,并使用电子证书上的注册编号。4.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创新监管模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实现电子证书在招标投标、审批许可、项目管理、行业监管等环节的应用。(二)开展延续注册。1.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Copyright ©2018 - 2023 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 136-8800-2803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牛沙北路129号三层
  微 信 公 众 号
X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5

电话号码管理

  • 136-8800-2803
6

二维码管理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