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部分企业免受投标保证金!
日期:
20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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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2〕51号)及《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2〕117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充分发挥保证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有效降低企业交易成本,现就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推行银行电子保函及保证保险电子保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对进入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电子保函(保险、保单)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以银行电子保函及保险电子保单等电子保函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保函(保险、保单)出具机构应对保函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同时保持出具保函的系统稳定性,以确保投标过程中电子保函开具信息与交易平台之间电子指令正常的发送与接收。二、鼓励招标人免收信用良好企业或中小企业的投标保证金为降低投标人的交易成本,扩大信用承诺制的应用范围,鼓励招标人在招标环节免收信用良好企业或中小企业的投标保证金。鼓励银行及保险公司适当降低开具投标担保的相关费用。招标人在免收投标保证金的同时,可要求免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提供有关招投标担保承诺书及信用状况良好、中小企业规模类型等相关证明。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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