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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各地重组、合并、分立政策频繁调整!现将各省相关政策已汇总(建议收藏)

日期: 2023-04-07
浏览次数: 562

建筑业热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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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各地重组、合并、分立政策频繁调整!现将各省相关政策已汇总(建议收藏)

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的,按照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近期各地重组、合并、分立政策频繁调整!现将各省相关政策已汇总(建议收藏)

说明:

  1.“原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前,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新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后,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

  2.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企业外资退出中,涉及企业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还应提供第4项;企业性质由外资变为内资的,还应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注销证明。

  3.《企业资质申请表》参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示范文本”。

  4.外商投资工程设计企业办理资质证书经济性质变更,直接按照建市函[2005]375号办理,不需按照建市[2014]79号提交材料。 


导读

近日,继浙江之后,广东省也发文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审批事项提出新的要求。

今天,就为大家总结一下各省重组、合并、分立政策。

广东省


广东省住建厅《关于办理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质核定事项工作要求的复函》提到:

一、资质转出企业、资质转入企业不得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买卖行为,须共同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资质转出企业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无涉及重组分立资质的在建项目。

二、施工企业办理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资质核定,将按资质标准考核企业净资产、厂房和技术装备等事项,其中净资产将对照企业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予以确认。

三、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办理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资质核定,将按资质标准考核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及个人业绩等事项施工企业办理上述资质核定,将按资质标准考核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事项并按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数量考核注册建造师。

四、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除外)办理跨省的重组、合并、分立资质核定,需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转出地省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转移出省公函或书面意见一律通过机要、EMS邮寄或者传真送达我厅,由企业自行携带送达的不予认可。

五、企业通过升级、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方式取得企业资质后需完成一项以上对应资质类别的项目,才能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形式再次转移该项资质。

山东省


山东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到:

一、强化动态核查

(一)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变更等方式迁入资质的省内企业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核准后及时将迁入资质的企业信息推送至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资质管理权限,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迁入资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迁入资质企业的资质合规性进行动态核查。

(二)拟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变更迁出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资质迁入地行政许可办理要求提供迁出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迁出证明的,企业需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按照资质管理权限,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拟迁出资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拟迁出资质企业的资质合规性进行动态核查。对于动态核查通过的拟迁出资质企业,经结果公示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具同意迁出书面意见。

(三)对于动态核查不符合要求的迁入或拟迁出资质企业,按照资质管理权限,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四)迁入资质企业未经资质合规性动态核查或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将该项资质再次重组、合并、分立。

(五)省市县之间有关核查信息、同意跨省迁入迁出的书面意见等均需通过机要邮寄或公文系统传输,不得由企业携带转送。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迁出资质但仍具备其他资质的企业、迁入资质的企业和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2〕4号)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一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等执法检查和动态核查必查名单,重点核查企业资质条件、市场行为等。

二、严格资质审批

(一)各级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依法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将相关事实材料移交执法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在线上线下同步公开许可依据、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等信息,方便企业查询了解,防范企业通过不法中介违规办理或提交虚假材料,给企业经营和信用评价带来风险。

(二)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在资质核准机关发布核查公告之前,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需按照企业资质核定有关要求重新办理。

(三)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申请取得的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若办理重组、合并、分立,需重新核定其工程设计或建筑业企业资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需重组、分立的,应当先注销匹配取得的工程监理资质。

(四)企业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2〕4号)申请取得的资质,在资质升级前不得进行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市县(市、区)变更等。

(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被列入失信惩戒的企业不予办理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等业务。

三、规范业绩认定

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浙江省


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办理资质核定的提示》提到:

一、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后的企业需按资质标准要求考核企业净资产、厂房和技术装备等内容,要求真实有效,其中净资产将对照企业的财务报表、工商实收资本予以确认。

二、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后的企业中,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需按相对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及人员业绩等内容建筑业企业需按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并按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等内容。技术负责人业绩相关要求参照浙建建函〔2022〕418号文件执行。上述人员应由聘用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三、涉及跨省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申请我厅审批的资质重新核定,需经资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除外)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转移出省公函或书面意见一律需通过机要邮寄或者传真送达我厅,由企业自行携带送达的不予认可。

四、企业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方式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后需完成过一项以上对应资质类别项目才能在省内再次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形式转移该项资质。

五、企业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的需完成一项以上相应资质等级项目业绩后,才能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以上要求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


重庆市住建委在《关于规范建筑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 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到: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为防范化解风险,强化诚信措施,现就规范建筑企业(含施工、监理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建筑企业申请资质转移(含重组、合并、分立)的,获得资质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资质来源企业(以下简称原企业)按如下要求共同准备申请材料并提出申请。

1.原企业、新企业(以下简称双方企业)不得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买卖行为,须共同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新企业属市内的,由新企业发起申请流程;新企业属市外的,由原企业发起申请流程。

3.企业登录重庆市人民政府网“渝快办”,进入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按照本通知和办事指南的要求,认真阅读申请告知书(附件1)、填写申请承诺书(见附件2),连同附件材料通过系统上传,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4.企业经办人员应当为本企业缴纳社保的正式职工。

(二)受理。属市级审批的资质(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放我市试点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受理;属区县审批的资质(含市住房城乡建委下放区县审批资质)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时,应当核实企业经办人员身份。新企业属市外的,需收到所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转移的来函后方可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除外),来函发文时间至企业申请之日超过三个月的不予受理。

涉及我市资质跨省转移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统一向对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函协商。

(三)审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我市建筑企业诚信系统等平台,按以下内容和要求审查申请材料。

1.根据资质管理规定及实施意见、建市〔2014〕79号文件和办事指南要求,审查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逻辑性。

2.双方企业及其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注册信息应真实,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等限制资质转移的情形。

3.双方企业应履行完毕法律、经济责任,不存在未履行的影响资质转移的行政处罚,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限制资质转移的情形。原企业资质通过享受行业扶持政策获得的,应当取得原给予政策的政府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双方企业为施工企业的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新企业无资质的除外)。

4.原企业属市内的,开展重点核查,资质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原企业无涉及重组分立资质的在建项目。双方企业均属市内母子公司(含同一母公司下全资兄弟子公司)关系已经保持三年以上或承诺继续保持不少于三年母子公司关系的,为支持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可以不再核查原企业资质。

5.原企业属市外的在受理企业申请后向对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函协商。发函后三个月未收到对方回函同意的,按不同意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除外)。

6.新企业属市内的,其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设备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转移多项资质的,应分别满足要求。涉及国有企业资质转移的,应具有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涉及资质合并的,市内原企业的所有资质(不合并的资质,原企业应申请注销)、债权债务应由新企业承接。

7.监理资质通过享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设计甲级资质相关政策匹配取得的,不得批准监理资质转移。原施工或设计资质需转移的,应当先注销匹配取得的监理资质(合并的除外)。

开展上述核查、协商等事项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市级审批的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由企业注册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上述2、3、4项开展审查,并将核查结果和意见书面反馈市住房城乡建委。

(四)公示公告。审查结束后,通过门户网站将审查意见、企业承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行业监督。对公示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在公示期内进行陈述。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同意的企业进行公告。

公示期内收到投诉举报或发现异常情形的,暂停公告相关企业并据实处理。

(五)领取证书。经公告同意的市内企业,需交回资质证书重新打印(资质转移后无资质的不再打印资质证书);企业属市外的,函告企业属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监督管理

(一)落实“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资质转移的审查审批工作,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规范内部工作流程,做到审查全过程留痕。要加强情况通报、信息交流和协作联动,兼顾企业发展和风险防范,确保资质转移前后资质总量不增加。

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对区县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未履行职责的,责成限期整改。

(二)从严批后监管

1.新企业属市内的,纳入一年重点核查期,相应资质原则上不得再次按照建市〔2014〕79号相关条件提出申请。核查发现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给予一个月整改期;经整改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撤销获取的相应资质。

2.新企业属市内的,在重点核查期内变更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自批准后三年内纳入重点核查对象。

3.企业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原企业删除的资质不再恢复。

4.企业申请未同意的,原企业及新企业原则上六个月内均不得再次申请重组、合并、分立。

5.企业未按承诺继续保持不少于三年母子公司关系的,注销新企业取得的资质。

辽宁省


辽宁省住建厅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实行电子化申报的通知》中提到:

一、电子化办理事项范围

1.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发生跨省重组、合并、分立涉及资质重新核定事项;

2.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发生省内重组、合并、分立涉及资质重新核定事项。

二、电子化办理方式

企业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法人用户注册)——点击搜索(请输入关键字)——输入相关变更事项——上传材料——提交——受理——审核——办结。

三、申报有关要求

1.省内企业之间发生重组、合并、分立,所涉企业须经企业所属地市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负责事项申报。

2.辽宁省自贸区(各片区)和沈阳市资质审批权限的企业发生跨省重组、合并、分立的,须由企业所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同意的公文,按照事项要求进行申报。

上述事项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申报,省政务服务大厅窗口不再接收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企业可通过电子化办理方式查询事项办理进度。即日起,凡涉及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跨省重组、合并、分立事宜均由我厅出具公文,一律通过邮寄或传真送达相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由企业携带转送。

新疆


新疆自治区住建厅在《关于核定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的通知》中提到:

一、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办理企业资质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证书变更。

二、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的核定一年资质有效期。2020年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的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在9月30日前申请进行资质核定,核定内容包括人员、业绩等主要指标,核定合格后统一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2021年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调整为一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企业可申请资质核定。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住建厅在《关于加强建筑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管理的通知》中提到: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开展重组、合并、分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办理行为,确保各类资质合法合规承接,实现资质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有效衔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适用简化审批手续申请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建建〔2015〕3号)提交申请材料,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

企业办理省级权限重组、合并、分立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同步开展资质监督检查。监理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参照办理。

陕西省


陕西省住建厅在《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到: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省级资质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予以办理。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等要求办理。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7.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二、企业因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承继资质的,原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业绩已经进入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库的由省厅重点核查或委托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核查其业绩,不符合要求的不批准其申请,并按照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四、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收资本考核。

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六、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以及弄虚作假被通报的企业如同时对其进行在限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某项资质处理的,该企业上述限定时间内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其受到资质处理前的工程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申报。

七、企业依据省级重点扶持企业政策所取得的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不适用于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时资质承继。企业以扶持政策取得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后,原资质发生重组、合并、分立时,应与扶持政策取得的资质一并承继,原企业和新设立的企业不再享受扶持政策。

八、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申请资质的其他情形,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执行。

九、勘察、设计、监理等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承继资质的审批,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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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8 - 27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2021年7月30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征求《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将迎来大改,此次调整重点如下:1、取消了专业及工作年限的要求。(注:现行的报考条件需要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比如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经济等专业学历,并且需要具备相关工作年限)2、根据合格成绩管理滚动有效期限与应试科目数量一致的原则,将成绩滚动周期由2年调整为4年。3、持有新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拟实际从事房地产估价或者土地估价业务的,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注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核。自然资源部在规定时间内对注册申请提出不予注册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予注册。经审核通过的,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的注册证书。4、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4个科目,分别为《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5、取得新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已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既可以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也可以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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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0 - 12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近日,江苏省人社厅、住建厅、发改委等9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意见的通知》。01确保人工费用拨付到位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不得因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不按规定拨付人工费用。02加强项目资金安排监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03其他工程建设领域严格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全面推行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文件原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国资委、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现将《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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