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建委在《关于规范建筑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 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到: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为防范化解风险,强化诚信措施,现就规范建筑企业(含施工、监理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建筑企业申请资质转移(含重组、合并、分立)的,获得资质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资质来源企业(以下简称原企业)按如下要求共同准备申请材料并提出申请。
1.原企业、新企业(以下简称双方企业)不得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买卖行为,须共同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新企业属市内的,由新企业发起申请流程;新企业属市外的,由原企业发起申请流程。
3.企业登录重庆市人民政府网“渝快办”,进入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按照本通知和办事指南的要求,认真阅读申请告知书(附件1)、填写申请承诺书(见附件2),连同附件材料通过系统上传,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4.企业经办人员应当为本企业缴纳社保的正式职工。
(二)受理。属市级审批的资质(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放我市试点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受理;属区县审批的资质(含市住房城乡建委下放区县审批资质)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时,应当核实企业经办人员身份。新企业属市外的,需收到所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转移的来函后方可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除外),来函发文时间至企业申请之日超过三个月的不予受理。
涉及我市资质跨省转移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统一向对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函协商。
(三)审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我市建筑企业诚信系统等平台,按以下内容和要求审查申请材料。
1.根据资质管理规定及实施意见、建市〔2014〕79号文件和办事指南要求,审查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逻辑性。
2.双方企业及其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注册信息应真实,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等限制资质转移的情形。
3.双方企业应履行完毕法律、经济责任,不存在未履行的影响资质转移的行政处罚,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限制资质转移的情形。原企业资质通过享受行业扶持政策获得的,应当取得原给予政策的政府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双方企业为施工企业的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新企业无资质的除外)。
4.原企业属市内的,开展重点核查,资质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原企业无涉及重组分立资质的在建项目。双方企业均属市内,母子公司(含同一母公司下全资兄弟子公司)关系已经保持三年以上或承诺继续保持不少于三年母子公司关系的,为支持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可以不再核查原企业资质。
5.原企业属市外的,在受理企业申请后向对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函协商。发函后三个月未收到对方回函同意的,按不同意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除外)。
6.新企业属市内的,其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设备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转移多项资质的,应分别满足要求。涉及国有企业资质转移的,应具有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涉及资质合并的,市内原企业的所有资质(不合并的资质,原企业应申请注销)、债权债务应由新企业承接。
7.监理资质通过享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设计甲级资质相关政策匹配取得的,不得批准监理资质转移。原施工或设计资质需转移的,应当先注销匹配取得的监理资质(合并的除外)。
开展上述核查、协商等事项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市级审批的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由企业注册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上述2、3、4项开展审查,并将核查结果和意见书面反馈市住房城乡建委。
(四)公示公告。审查结束后,通过门户网站将审查意见、企业承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行业监督。对公示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在公示期内进行陈述。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同意的企业进行公告。
公示期内收到投诉举报或发现异常情形的,暂停公告相关企业并据实处理。
(五)领取证书。经公告同意的市内企业,需交回资质证书重新打印(资质转移后无资质的不再打印资质证书);企业属市外的,函告企业属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监督管理
(一)落实“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资质转移的审查审批工作,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规范内部工作流程,做到审查全过程留痕。要加强情况通报、信息交流和协作联动,兼顾企业发展和风险防范,确保资质转移前后资质总量不增加。
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对区县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未履行职责的,责成限期整改。
(二)从严批后监管
1.新企业属市内的,纳入一年重点核查期,相应资质原则上不得再次按照建市〔2014〕79号相关条件提出申请。核查发现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给予一个月整改期;经整改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撤销获取的相应资质。
2.新企业属市内的,在重点核查期内变更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自批准后三年内纳入重点核查对象。
3.企业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原企业删除的资质不再恢复。
4.企业申请未同意的,原企业及新企业原则上六个月内均不得再次申请重组、合并、分立。
5.企业未按承诺继续保持不少于三年母子公司关系的,注销新企业取得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