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夏住建厅发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服务和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3条措施》。
优化企业资质申报条件,注册、职称类退休人员年龄可放宽至65岁(含)以内,人数不超过资质要求的20%。
对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类别中任意1项特级(综合)和一级(甲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的其他专业承包工程一级和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支持特级(综合)和一级(甲级)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依法依规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优化资质结构。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服务和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3条措施的通知
宁建发〔2023〕26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川市园林管理局、市政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服务和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3条措施》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服务和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3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方位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3〕4号)和全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暨营商环境全方位提升推进大会部署要求,服务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建筑企业做优做强。加快培植建筑业骨干企业,建立重点建筑业企业培育名录,量身定制扶持政策和帮扶措施,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区内建筑企业与央企、区外大型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采取联合体投标等方式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对联合体产生的业绩可按照联合协议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鼓励民营建筑业企业和国有企业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支持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合并重组。全面落实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制度。建筑企业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推动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配合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国家金融支持房地产政策,推动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允许优质房企以银行保函替代竞拍土地保证金和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压力,在全区范围内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延续时可享受绿色通道待遇,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过程中可免除实地检查和原件核验,在参与国家和自治区评比表彰、行业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结合开展“好房子”建设试点,对评选为“好房子”标杆项目优先推荐参评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和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房地产“广厦奖”。鼓励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等债券,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改善优质房企资产负债表计划(RBSP),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负债表回归安全区间。
三、鼓励民营经济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镇燃气、供热、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项目建设和运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运营和养护,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金、股票等方式间接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可通过属地政府特许经营作为专业运营商,运营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
四、坚决破除招标投标隐性壁垒。制定全区房建市政工程标准化招标文件范本,提高招标人编制文件的准确性,杜绝倾向性条款设定。探索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为潜在投标人获知招标信息、做好投标准备提供便利,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深化“评定分离”改革,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择优确定中标人。全面落实取消投标保证金制度,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免缴投标保证金,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民营企业公平参与招投标的行为“零容忍”,对违法违规的坚决予以查处。
五、提高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预算预留比例。全面落实自治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全部采购项目预算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六、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全面推行“不见面、马上办”审批模式,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精简各类证明事项,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等办理机制,实行企业电子资质资格证书,实现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优化企业资质申报条件,注册、职称类退休人员年龄可放宽至65岁(含)以内,人数不超过资质要求的20%。对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类别中任意1项特级(综合)和一级(甲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的其他专业承包工程一级和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支持特级(综合)和一级(甲级)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依法依规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优化资质结构。
七、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操作指引规范,积极推进“告知承诺”“容缺办理”“极简审批”等便利化改革,探索在更多类别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分类定制审批”“一件事一次办”改革。进一步深化联合验收、联合测绘、水电气暖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审管联动等关键环节改革,全面推开“网上中介超市”服务模式,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进程,提升全流程在线审批效能和办事便利度,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企业。
八、改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服务。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健全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建立健全与市场相适应的造价管理体系,推进工程造价数字化建设。研究制订施工过程结算指导政策,推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深化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改革,支持引导企业编制和应用企业定额,创新绿色建材价格发布机制,探索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定价的新模式。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社会信用体系,培育行业龙头企业。优化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提高工程造价纠纷解决效率。
九、积极助力民营企业纾困解难。加强标准化政策宣传培训,拓宽标准信息公开渠道,让民营企业更加便捷地获取标准资源。研究制定《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组织引导企业开展标准化科研工作,推动技术创新成果及时转化为标准。加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用力度,防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表彰在标准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和个人,调动民营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个转企”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十、强化建筑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建设科技创新,加强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绿色低碳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绿色建材、绿色建造、智能建造等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推广。积极搭建科研创新服务平台,引进国家和区外科研机构与区内科研院所、建筑企业、建材企业开展战略合作,提升我区建设科技水平。
十一、提升数字化支撑作用。实施住建系统数字提升三年行动,建设全区住房城乡建设数据中心,强化数据分析,推进数据公开,推动数字化与房地产业、建筑业、市政公用等产业深度融合,为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数字化服务。加大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和数字家庭等新兴领域应用场景研究,为民营企业转型发展提供新空间。大力推进BIM技术应用、智能建造、智慧工地等数字化新生产方式,支持建筑业企业推进数字化转型。支持通信运营商等社会资源参与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提升物业企业发展水平。
十二、推进行业职业技能水平提升。支持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协调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职称人员信息共享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和民营骨干企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持续推进“互联网+培训”“互联网+考核”,降低企业及从业人员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应对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等新型建设组织模式需求,着力培养一批具备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业务能力的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组织宁夏建筑工人技能大赛,选拔优秀选手参加全国建筑行业职业技能竞赛。鼓励民营企业开展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推荐参加国家和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评选。
十三、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运行维护机制。制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严格涉企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本土企业和区外企业。编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备案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清理无法定依据的事项。修订《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完善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完善全区住建系统信用信息目录,推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
各地、各相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聚焦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及时完善工作机制,优化政策举措,加强调度分析,积极主动发现问题、举一反三解决问题,形成全系统诚心实意服务企业和项目、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 ↓ ↓
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专业办理:
建筑资质转让、跨省剥离分立、吸收合并
全国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转让;
建筑资质全国分立剥离、吸收合并;
全国建筑施工、设计、监理、造价资质维护;
总包资质三升二,专包资质二升一;
资质新办;
A级业绩补录;
全国建筑人才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