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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汕尾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首次申请的,企业为主要人员缴纳申报前一个月的社保,由发证机关在省“三库一平台”系统查询无误后,不需提交纸质证明文件。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更换主要人员,导致新增的主要人员社保显示未购买或购买月份不统一的,由企业作出书面说明并承诺社保当月购买后可容缺受理,其他情况下主要人员必须缴纳申报前一个月的社保。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升级、延续申请的,企业要按照规定要求,为主要人员购买申报前一个月或三个月社保;已在省“三库一平台”系统提交申报材料且不再修改的,以省“三库一平台”系统提交材料时间计算社保缴纳月份,不受审批通过时间影响。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协会、各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关于全面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引导建筑业企业投身“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行动方案》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引导我市建筑业企业积极投身“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简称“百千万工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业务流程,现就进一步优化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由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含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的事项),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含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的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申请(重组分立、简单变更除外)。
二、申报流程
(一)加强申报指导。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https://www.shanwei.gov.cn/swzfjs/)及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综合窗口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办理指南专区,公开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流程和要点,细化办事指南,加强批前指导;专区内设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专题,结合相关标准和实施规范引导企业做好申报工作,提高申报效率。
(二)优化申报材料。
1.优化主要人员社保证明材料。
(1)首次申请的,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为主要人员缴纳申报前一个月的社保,由发证机关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省“三库一平台”系统)社保联网模块查询社保缴纳情况无误后,不需提交纸质证明文件。
(2)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更换主要人员,导致新增的主要人员社保显示未购买或购买月份不统一的,由企业作出书面说明并承诺社保当月购买后可容缺受理,其他情况下主要人员必须缴纳申报前一个月的社保。
(3)首次申请或者增项、升级、延续申请的,企业要按照规定要求,为主要人员购买申报前一个月或三个月社保;已在省“三库一平台”系统提交申报材料且不再修改的,以省“三库一平台”系统提交材料时间计算社保缴纳月份,不受审批通过时间影响。
2.优化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在我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需在我市设立合法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供办公场所证明。办公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明文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明文件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涉及占用基本农田、违法建设、乱搭乱建、临时建筑的场所不得用作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办公场所。
发证机关可通过现场勘查、现场照片、结合属地说明文件等进行核查,涉及各县(市、区)的办公场所,由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协同进行现场核查。
(三)规范申请环节。申请人根据相应资质管理规定和公布的办事指南自行核对是否符合所申请资质的资质标准要求,承诺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登录省“三库一平台”系统发起资质申请,填写并生成资质申请表,根据相应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同时在系统下载带流水号的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后加盖企业公章并上传系统。
(四)加快审批流程。申请人提交资质申请后,由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发平台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制作发放电子资质证书。
(五)强化批后监管。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加强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核查工作,不定期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在动态核查中,发现企业实际情况已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责令限期整改,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整改的全部内容,申请企业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证件,对于信息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到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可参照执行。执行期间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新资质管理规定和新资质标准,相关要求将作相应调整。
特此通知。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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