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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个人和企业业绩核查的通知
各建设工程企业:
为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近日,我局在受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时,经与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发现存在提供虚假业绩确认函问题,已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违法犯罪行为。为进一步打造守法经营的法治环境,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现将近期企业申报资质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进行重新核查,省内业绩由我局和各地市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公文交换系统(OA)发送,外省业绩由我局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对核查后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并将处理决定推送国家信用平台。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由被伪造公文、印章的单位依法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月10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二、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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