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厅业绩回函,确认2项工程项目不属实,为虚假工程业绩,企业被处罚
日期: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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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京建法罚(市)字[2023]第010814号
法定代表人:田永谋
单位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一区7号楼3层315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074142191Y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根据本机关内部移送的案件情况。2023年11月28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一案予以立案。经调查,你单位北京建广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10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时,提交了“广鸿大厦A5#楼装修装饰工程”和“缘江大厦B3#楼装修装饰工程”2项工程业绩材料。2022年3月28日,经上述两项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回函,确认上述2项工程项目不属实,为虚假工程业绩。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北京建广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给予了许可,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了《关于撤销北京建广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告知书》(京建撤告〔2022〕第0500010号),于2023年4月4日作出了《关于撤销北京建广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决定书》(京建撤销[2023]第050003号)。综上,你单位北京建广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建广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北京建广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协助查询北京建广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信息的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查询相关企业信息的反馈函,北京市住建委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移送表(京建法移字[2023]第020号)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C1666800B000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1.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在收到缴款书后15日内书面提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分期或延期缴纳。 2.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建法罚(市)字[2023]第010814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10-55598661 邮政编码:1011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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