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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24〕238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 为强化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优化工作程序,提升工作效率,推进核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引导、促进本市建筑业企业持续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对资质不达标企业依法处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505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要求,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职责分工对所负责的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资质动态核查分为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和对被标注资质异常企业的核查。通过“双随机”方式对建筑业企业进行抽查的,应向社会公开随机抽取的企业名单和核查结果。 对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4〕107号)中的相关要求,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核查建筑业企业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 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京建管〔2009〕628号)和《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核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1〕14号)要求,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依规对所属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对于经责令改正仍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可以撤回其资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发的《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书》和《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决定书》,可以委托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送达企业。 首次被标注资质异常后超过2个月未被取消标注的企业,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 整改期间,企业完成整改并被取消标注的,可向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复核,经查询系统确认企业已被取消标注的,核查人员填写复查结论,结束复查工作。整改期满后,企业仍被标注资质异常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依法撤回企业相应资质。 依据《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核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1〕14号)要求,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其中,企业已选择邮寄送达方式并确认了送达地址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优先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相关文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的有关文件内容表述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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