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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起,广东省《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开始试行。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限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时限不包括验收整改时间。住建部门负责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督促指导。工程项目具备所有法定验收条件后,统一申请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统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探索一套申报材料(含图纸)全过程网上流转,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需要在后期梳理形成的文件材料(如城市建设档案验收、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部分材料等),可以实行容缺受理,由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提交书面承诺并按期限补齐。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预审并且告知预审结论,由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反馈至建设单位。预审结论包括受理、补正、不予受理。现场核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快速整改完毕的,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所有专项验收或者备案都通过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即为通过。不予通过的,牵头部门应汇总存在的问题,形成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交由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的竣工验收不适用本办法。原文如下: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人民防空、档案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档案...
发布时间: 2019 - 1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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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石家庄市住建局通报2019年度建筑业企业 “双随机一公开” 核查情况:本次共核查了238家建筑业企业,其中,41家达到资质标准要求,197家不合格。存在的主要问题:净资产不达标;技术负责人达不到要求;注册建造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配备不足、专业不齐全;部分企业不能提供相关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相关要求:对资质核查不合格企业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撤回其资质证书。附件名单如下:原文截图如下:
发布时间: 2019 - 1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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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住建部对2019年上半年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进行了通报:全国各地排查项目142910个,涉及建设单位101939家、施工单位113298家。各地共排查出4241个项目存在各类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项目384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9.05%;存在转包行为的项目117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2.76%;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项目187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4.41%;存在挂靠行为的项目48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1.14%;存在“未领施工许可证先行开工”等其它市场违法行为的项目3505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82.64%。各地查处有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1655家;有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3064家,其中,有转包行为的企业119家,有违法分包行为的企业182家,有挂靠行为的企业35家,有出借资质行为的企业28家,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企业2700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分别采取停业整顿、吊销资质、限制投标资格、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罚款等一系列行政处罚或行政管理措施。责令停业整顿的企业162家,吊销资质的企业4家,限制投标资格的企业70家,给予通报批评、诚信扣分等处理的企业1164家;责令停止执业1人,给予通报批评615人;罚款总额28562.73万元(含个人罚款633.28万元)。从各地查处的违法工程项目数量看,重庆、江苏...
发布时间: 2019 - 1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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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函[2005]3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简化资质证书变更、增补的程序、提高效率、方便企业,现将建设部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办理变更和增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一)资质证书的变更,除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两项变更,需经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建设部外,其他变更事项均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部不再办理。  (二)资质证书的增补,包括证书副本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均由建设部办理。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一正四副,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一正六副。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企业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变更审核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附件2,以下简称增补审核表)格式填写变更和增补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后,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附件3)。  (二)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资质证书编号的,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审核表...
发布时间: 2018 - 11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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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方便服务企业,现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涉及资质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等要求办理。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
发布时间: 2018 - 11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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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5年1月2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
发布时间: 2018 - 11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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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建筑行业资质申请费时费力,今后要求只会越来越高,没有资质就无法从事相关工程活动。申请建筑业资质从准备阶段到取得资质正常都需要六个月左右,甚至因为无法预估的因素导致一直无法顺利取得资质,但是通过“吸收合并”,常常可以在1-2个月内顺利完成,对于新创办建筑业企业的老板来说,吸收合并资质就成了更好的选择。那么,问题来了。这种吸收合并资质的行为,有法可依吗?资质吸收合并其实就是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把其他企业的资质合并到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吸收合并的本质是公司变更。当企业经营困难时可以进行公司股权转让也是这个道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企业净资产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等要求办理。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
发布时间: 2018 - 1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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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1月3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发布时间: 2016 - 03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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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司法部发布《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1、对相关单位法律责任进行明确。施工单位不按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使用隔震减震装置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检。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隔震减震装置属于主体结构施工,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4、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工程显著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5、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抗震措施应高于一般房建。文件原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
发布时间: 2019 - 1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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