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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项业绩造假!住建部撤销24家建企一级资质!

日期: 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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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热闻


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


自2020年至今,在资质申报中因111项工程业绩造假24家建企的30项一级资质被撤销

111项业绩造假!住建部撤销24家建企一级资质!

111项业绩造假!住建部撤销24家建企一级资质!





建督撤字〔2022〕14号




晟*阳建设有限公司(原福建*琳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8年6月14日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中达集团钢筋混凝土烟囱工程”、“漳州市景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车间”等业绩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32号)。因告知书一直无法送达你单位,2021年11月11日,我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对该告知书进行公告送达,经过60日,至2022年1月1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处。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28日




建督撤字〔2022〕9号





河南*冕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泰路桥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17年12月20日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的22项业绩中,“滑县创业路新建工程”、“滑县星林路运河桥工程”、“滑县南安路市政道路工程”、“滑县通达路市政道路工程”、“滑县东兴路市政道路新建工程”、“林州市开元大道新建工程”、“林州市昌平大道市政道路工程”、“林州市汇通路(迎宾大道-中州大道)道路工程”、“林州市北海大道(建安路-新河路)道路工程”、“林州市竹楼桥桥梁工程”、“林州市长山路(团结路-新中大道)供水管网工程”、“林州市开发区宝南大道供水官网工程”等12项业绩不存在。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后,你单位提出书面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月11日





建督撤字〔2021〕19号





徐州*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原徐州*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2018年8月30日徐州*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平移给你公司,你公司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徐州*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9日申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金融商务第一街区B3-1号地块工程”施工单位系江苏江*集团有限公司,非徐州*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业绩。该公司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9月1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57号),你单位于2020年10月10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2日




建督撤字〔2021〕11号



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四川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5年1月21日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鹭乡逸景商住楼工程”申报指标为25层,实际指标为6层,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8月18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42号),你单位于9月7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3月12日




建督撤字〔2021〕6号




江西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1、“恒通华庭”项目申报工程规模11.9万㎡,实际为4.64万㎡;项目申报材料开工时间2009年10月,竣工时间2011年10月30日,实际开工时间2011年12月31日。2、“群辉大厦”项目申报工程规模113m,实际为49.16m。3、“江西教育学院商住楼”和“学府雅居”项目不存在。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9月1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49号),并多次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送达告知书,你单位拒不签收。2020年11月23日,我部已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告知书。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21〕7号




江西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1、上栗县新城区污水收集管网工程Ⅱ标项目,企业填报指标6733.48万元,实际合同价358万元,审计报告审定金额204.4万元;2、先锋机械厂连接线道路工程A线(厂外道路)项目,企业填报指标6180.95万元,实际中标价与合同价136.57万元,审核造价208.29万元。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9月1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51号),你单位于2020年10月10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21〕8号




江西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督撤字〔2021〕7号同一家)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1、南丰县中医院医技大楼建设项目,企业填报指标1.32亿元,实际审定造价416万元;2、广昌县环境检测执法指挥中心项目,企业填报指标3.1万平方米,实际面积3449.59平方米;3、丰城市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筑工程第4标段项目,企业填报指标11.1358万平方米,实际指标10797平方米;4、三江大厦工程项目,企业填报指标26层,实际指标17层(含地下一层)。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9月1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50号),你单位于2020年10月10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21〕2号




江西金*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格美科技2#车间”、“新建3#厂房”项目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9月1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52号),你单位于2020年9月2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8日




建督撤字〔2021〕3号




江西金*建设有限公司:(与建督撤字〔2021〕2号同一家)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抚州市桥东排涝站周边配套管网工程”、“晏殊大道道路新建工程”项目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9月1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53号),你单位于2020年9月2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20〕42号



河南银*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14年6月24日申报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业绩“新乡市牧野北小区101号楼”、“新乡白鹭集团焦炉烟囱工程”、“新乡市翡翠大厦建筑工程”、“东郡府苑二期工程”均不属实。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8月18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44号),你单位于2020年9月17日签收,并向我部提交了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44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2月16日




建督撤字〔2020〕41号




浙江天*路桥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和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36项业绩中,“丽武公路联城至老竹段公路工程2标”施工单位为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余35项业绩均不存在。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和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9月1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56号),你单位于2020年10月10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2月14日




建督撤字〔2020〕26号



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16年7月25日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申报业绩中,“清丰县银河花都3#楼”,申报的规模指标为20124.9平方米(造价2555.87万元),实际指标为17508.09平方米(造价2223.53万元);“清丰县银河花都4#楼”,申报的规模指标为20124.9平方米(造价2555.87万元),实际指标为16729.09平方米(造价2124.59万元)。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4月28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22号),你单位于2020年5月20日签收,并向我部提交了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0月28日




建督撤字〔2020〕28号



深圳源*建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深圳源*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7年9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汇众誉商务大厦工程”“B1#生产厂房建筑工程”“新建1号仓库建筑工程”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7号),你单位于2020年3月31日签收,提出了书面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0月27日




建督撤字〔2020〕27号



青海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报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机械生产厂房”项目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7月16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30号),你单位于2020年7月3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强华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0月27日




建督撤字〔2020〕25号




中*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原名四川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7年6月20日申报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四川移动2016年遂宁城域传送网接入层扩容工程”、“四川移动2016年南充城域骨干传送网光缆线路工程”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6月12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25号),你单位于2020年7月15日签收,并于7月17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强华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9月17日




建督撤字〔2020〕18号




浙江*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原浙江*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年11月9日申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衢化片区安全隐患综合整治建设项目暨320国道巨化连接线及杭金衢高速公路衢州西互通至巨化公路(46省道-巨化公路段)工程路面工程”实际施工单位为浙江*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2月2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11号),你单位于2020年4月20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20〕13号



山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9年2月14日申报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业绩“微山山水水泥有限公司2500t/d熟悉水泥生产线建设项目水泥石灰岩石矿矿山运输道路及采准工程”不存在。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1号,你单位于2020年4月3日签收,并向我部提交了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2日




建督撤字〔2020〕7号




佛山市*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8年4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鸿星科技大厦建设工程”“四号成品仓库建设工程”“B-1生产车间建设工程”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2号),你单位于2020年3月1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2日




建督撤字〔2020〕16号




深圳市*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8年5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博越大厦工程”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3号),你单位于2020年3月1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2日




建督撤字〔2020〕14号




广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7年11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宝瑞大厦工程”“厂房C建设工程”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6号),你单位于2020年4月7日签收,提出了书面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2日




建督撤字〔2020〕8号




广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8年5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潮阳大道市政道路修建工程”“清远南环大道市政道路修建工程”“永和大道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正兴大道市政道路工程”“赤峰城市桥梁建设工程”“清新建安桥城市桥梁建设工程”“双星城市桥梁修建工程”“永胜城市桥梁建设工程”“佛冈县冈美路供水管道工程”“聚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工程”“铭德生活垃圾处理场修建工程”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4号),你单位于2020年3月1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2日




建督撤字〔2020〕15号




广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佛山市高明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8年4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金盛华府二期1座建设工程”“锦天大厦建设工程”“A2#生产厂房建筑工程”“1号装配车间工程施工”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月24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5号),你单位于2020年3月1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20〕12号



江苏兴*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7年8月17日申报公路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灯笼湖1号桥工程”申报规模指标桥宽12.0米,桥长42.0米,实际指标桥宽4.62米,桥长17.97米;“老高松河桥工程”申报规模指标桥宽19.0米,桥长31.8米,实际指标桥宽4.59米,桥长29.73米。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路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行为。2018年11月5日,你单位利用公路工程监理甲级等5项专业甲级资质申报取得工程监理综合甲级资质。

我部于2020年2月2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13号),你单位于2020年3月25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工程监理综合甲级资质和公路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保留化工石油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电力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路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1日




建督撤字〔2020〕5号



绵阳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7年9月7日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丽港华庭5#楼工程”“5号储存车间”“铜合金制品3#生产车间”“金苑名城商住楼”均非你单位承建,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9年12月25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9〕24号),你单位于2020年3月1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强华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28日




建督撤字〔2020〕4号



广西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5年1月26日申报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时,申报的业绩“正安县瑞新工业园区1-5号道路工程”查无此项目,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9年4月12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9〕12号),你单位于2019年5月17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28日




建督撤字〔2020〕1号



河南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6年11月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开封县第二人民医院迁建项目病房楼”、“海亚金域湾5#楼”、“明珠商务酒店”不属实。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9〕14号,你单位于2019年8月16日签收,并向我部提交了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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