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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试点下放资质自主选择承诺制或一般方式申报文件通知!!

日期: 2023-02-24
浏览次数: 399

建筑业热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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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试点下放资质自主选择承诺制或一般方式申报文件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办理流程的通知
废止试点下放资质自主选择承诺制或一般方式申报文件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方便企业办事,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3月1日起,企业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内的资质,继续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建许字〔2021〕4号)要求执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办理流程的通知》(2022年4月22日印发)同时废止。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21日

废止: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办理流程的通知(企业可自主选择承诺制或一般方式申报!!)


废止试点下放资质自主选择承诺制或一般方式申报文件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办理流程的通知
废止试点下放资质自主选择承诺制或一般方式申报文件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期间住建领域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着力保障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方便企业办事,经研究,决定调整部分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试点事项办理流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二、办理流程

企业申报上述资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或一般方式。

(一)告知承诺制方式

 1.企业申报业绩在省内且已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将数据等级标记为B级,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我厅提出将业绩数据等级标记A级的申请。

 2.我厅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适时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后将业绩数据等级调整为A级

 3.企业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home)进行查询,相关业绩数据等级显示为A级,即可在山东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shandong.gov.cn/)搜索“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部下放)(告知承诺方式升级、新申请、增项)”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部下放)告知承诺方式升级”,点击“进入办理”,按照要求填写表单并上传有关材料。

 4.我厅受理企业申请,公示无异议后核发相应资质证书。

(二)一般方式

 1.企业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shandong.gov.cn/)搜索“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部下放)(升级、首次申请、增项)”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部下放)升级、新申请、增项”,点击“进入办理”,按照要求填写表单并上传有关材料。

 2.我厅受理企业申请,委托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业绩真实性进行核查,并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审查通过的,公示无异议后核发相应资质证书。

三、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回应企业关切,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方便企业自主选择办理方式。

(二)企业申报上述资质时,业绩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可查询。对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申报的企业,要认真做好企业业绩数据等级标B审核工作,确保向我厅提出申请时申报企业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已标记为B级,否则我厅一律不予受理。

(三)申报企业原则上只允许选择一种申报方式。对已经申请标A尚未到现场核查的企业,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知企业,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申报方式。选择一般方式的,原标A申请自动作废。

(四)对我厅要求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核查的企业业绩,各市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业绩核查,确保如实反馈。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汝雷,0531-82083217,82083291(传真),电子邮箱:zhangrulei@shandong.cn。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2

决定自2023年3月1日起,企业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内的资质,继续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建许字〔2021〕4号)要求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鲁建许字〔2021〕4号

废止试点下放资质自主选择承诺制或一般方式申报文件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文件部署,为扎实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我省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202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我省将受理和审批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详见附件。在国家出台新的资质标准前,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三、审批要求

(一)申报途径。企业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1/)申报。

(二)审批方式。试点的资质类别中,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企业可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或者一般方式审批;申报其他资质类别的采用一般方式审批。

(三)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

1.申请。企业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按照要求填写并上传《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和有关申报材料。

2.受理。我厅收到企业申请后,将对照受理条件进行核对,符合受理要求的,线上受理;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3.公示。对已受理的告知承诺申请事项,我厅将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zjt.shandong.gov.cn/)公示企业申请事项、所填报人员、业绩项目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审批。我厅将根据企业填报的资质申请信息,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对人员、项目信息进行审批。

5.公告。对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且在公示期内未被投诉举报的企业,我厅将按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告。

6.核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3个月内,我厅将对照标准要求对企业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在公示期内被投诉举报且证实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情形的,依法予以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对在核查中发现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对上述企业的不良行为列入失信名单。因上述情形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一般方式审批流程。企业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申报,我厅按照原省级事项的一般方式审批流程办理。

四、有关事项

(一)企业提出试点资质申请,相关工程项目业绩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类资质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必须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其中,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的业绩数据等级标记应为A级。

(二)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审批权限下放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申请重组、合并、分立等资质核定,需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先报部核定特级资质后再行申请。

(三)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录入平台的项目业绩、人员信息等数据,并配合做好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人员信息等核查工作。

(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开展前,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流程中尚未办结的事项,我厅不再重复受理。

附件: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2日

附件

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一、勘察资质

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分项)、岩土工程设计(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二、设计资质

(一)建筑、市政、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轻纺、建材、农林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二)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

(三)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三、施工资质

(一)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监理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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