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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改革设1年过渡期!两年内未拖欠工资的,保证金缴纳比例降低1%

日期: 2021-05-31
浏览次数: 1008

建筑业热闻


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

近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的意见》。相关内容如下:

推进资质改革
  • 做好新旧资质政策过渡衔接,设置1年的新旧资质过渡期,并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的资质证书,精简资质类别,压缩等级设置。

  • 加快推行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全面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

  • 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 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

  •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
  • 全面依法推行银行保函、工程担保、保证保险制度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采用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

  • 已采取现金方式缴纳的保证金,到期应当予以及时返还。

  • 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两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可降低缴纳比例1%

其他相关
  • 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 对被评定为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在类似项目招标时应设置加分条件,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

  • 对在省外承揽项目的企业,回到省内纳税的部分,当地市县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 对创建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总监等,在招标评标活动中应予以加分

关于资质改革设置1年过渡期,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资质改革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2020年12月30日,陕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内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

  • 在住建部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未出台之前,仍按照住建部原有文件规定执行

  • 待住建部配套政策制定出台后,将按照住建部统一部署,及时有序地组织我省建设工程企业开展简单换证工作

文件原文:

资质改革设1年过渡期!两年内未拖欠工资的,保证金缴纳比例降低1%!

吉政办发〔202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实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市场主体更加充满活力”的发展目标,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激发全省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时作出的“把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放到重要位置”的重要指示精神,着眼于各类市场主体的生存和长远发展,重点在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房地产、商贸、文化和旅游、个体工商户等领域,继续扎实深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着力落实纾困惠企政策,协调解决发展问题,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重振发展信心,积蓄发展能量;着力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构建产业发展新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府服务水平,构筑亲清政商关系,以更大力度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新活力,进一步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发展。

二、重点任务

(此处仅摘录“建筑业和房地产领域”相关内容,完整文件点击文章下方“阅读原文”查看)

 ......

(三)建筑业和房地产领域。

16.推进资质改革。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改革方案,做好新旧资质政策过渡衔接,设置1年的新旧资质过渡期并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的资质证书,精简资质类别,压缩等级设置;加快推行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全面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7.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和招投标管理。持续整顿建筑市场秩序,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不得限定投标人所有制形式,不得设置超出项目实际需要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不得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违法发包、挂靠、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项目管理人员不履职等违法违规行为,运用全过程电子招标投标、电子监察、市场行为评价、信用评价、联合执法等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进监管方式,确保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惩戒到位。(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8.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全面依法推行银行保函、工程担保、保证保险制度,对企业提供符合条件的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机构担保保函等,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采用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已采取现金方式缴纳的保证金,到期应当予以及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缴纳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两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可降低缴纳比例1%。(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9.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引导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责任单位:省审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建设单位应当保障合理的勘察设计时间和施工工期,保障合理费用、利润。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的检测报告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在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情形下,由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质量保修责任。住宅工程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应暂停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1.发展装配式建筑。各地区应在新建建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项目建设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率、评价等级等要求,在施工图审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环节予以把关。对被评定为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在类似项目招标时应设置加分条件,鼓励市县政府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22.支持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发展。建立跟踪服务保障机制和建筑业对外服务平台,组织推介对接活动,成立建筑业对外办事处,在企业宣传推荐、信息咨询、项目对接、手续办理等方面积极提供帮助,在畅通人员、资金、物资流通渠道以及出具保函、人员培训等方面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在省外承揽项目的企业,回到省内纳税的部分,当地市县政府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

23.鼓励创建优质工程。积极开展优质工程创建工作,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获得国家优质工程、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勘察设计企业获得国家、省级优秀勘察设计的项目负责人,招标评标活动中应予以加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4.支持房地产企业发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实施差别化管理,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合理确定,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等方面给予支持。房地产行政许可机关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许可事项时,涉及专业管理人员的申请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强化企业履行告知承诺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三、保障措施

44.加强组织领导。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日常工作,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重点任务,形成上下联动、协同配合、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45.加强规划引领。突出“十四五”规划对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的引领作用,做好相关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的紧密衔接,围绕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明确实现路径,牢固树立为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正确导向。

46.完善工作机制。各责任单位要按照“五化”标准,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举措,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形成工作台账和责任清单,建立常态化调度机制,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分析研判发展形势,协调解决重点难点堵点问题,逐项推动任务落实。

47.加大宣传力度。各责任单位要紧紧围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政策落地、环境优化、企业服务等方面的经验做法以及取得的成效,在全社会营造重视、关心、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发展的浓厚氛围。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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