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136-8800-2803
政策解读 Teachers
联系方式
  • 全国热线电话
  • 028-84460629
  • 联系电话 136-8800-2803
  • QQ客服 619698008
  • 联系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号时代一号2610号

住建部大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取消三级、四级资质…

日期: 2021-11-03
浏览次数: 652

建筑业热闻


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迎来大改,刚刚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修改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具体修改如下:

住建部大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取消三级、四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有关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拟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起草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zqyjcin@126.com。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1月2日


住建部大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取消三级、四级资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一、 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将第二款第二、三、四项修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二)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三、 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主编附原条款(主编整理供参考)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删除)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删除)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2.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删除)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5.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修改为:

(二)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四、 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三)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

  “(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主编附原条款(主编整理供参考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申请核定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等情况说明。”

六、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将第三款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主编附原条款(主编整理供参考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增加一款

七、 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资质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监制。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快推行电子资质证书。”
主编附原条款(主编整理供参考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八、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因资质证书污损、破损、遗失需要更换、补办的,企业应当向原资质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主编附原条款(主编整理供参考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修改为:因资质证书污损、破损、遗失需要更换、补办的,企业应当向原资质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九、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十、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撤回其资质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水平。”

十一、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十二、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十三、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将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十四、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条:“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文章结束 不要走开

↓ ↓ ↓

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专业办理:

建筑资质转让、跨省剥离分立、吸收合并

装饰装修一级资质转让浙江

公司主营业务

  1. 全国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转让;

  2. 建筑资质全国分立剥离、吸收合并;

  3. 全国建筑施工、设计、监理、造价资质维护;

  4. 总包资质三升二,专包资质二升一;

  5. 资质新办;

  6. A级业绩补录;

  7. 全国建筑人才招聘。





有业务需求的客户,

我们可以到您公司上门面谈!

装饰装修一级资质转让浙江





最新新闻 / News More>
1
2023 - 04 - 28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TIPS:1. 放假期间,我司工作人员手机时刻畅通,欢迎电联!2. 放假期间停办的工作事项,节后第一时间办理,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文章结束 不要走开↓ ↓ ↓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建筑资质转让、跨省剥离分立、吸收合并公司主营业务全国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转让;建筑资质全国分立剥离、吸收合并;全国建筑资质维护;总包升级,专包升级;施工资质新办、增项二级资质;提供全国建筑人才。有业务需求的客户,我们可以到您公司上门面谈!
2
2021 - 04 - 14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了成都市纪委监委编辑的一组漫画,揭露和讽刺了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容易出现的四类腐败和作风问题:1)设置门槛、围标串标;2)规避招标、虚假招标;3)违规发包、违法分包;4)评标不公、故意泄密。工程招投标领域一直是腐败高发的地带。中央纪委刊发漫画,再次警醒大家警惕这四类易发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犇犇专业办理建筑资质分立、吸收合并犇犇专业办理建筑资质分立、吸收合并犇犇专业办理建筑资质分立、吸收合并犇犇专业办理建筑资质分立、吸收合并犇犇专业办理建筑资质分立、吸收合并                                                          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建筑资质转让、跨省剥离分立、吸收合并公司主营业务全国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转让;建筑资质全国分...
3
2021 - 05 - 19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导读近日,郑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对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主要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考核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的通知》。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具体如下:1.企业首次、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标准要求的企业主要人员已在该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2.企业增项、升级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标准要求的企业主要人员至少已在该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至第3个月;3.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对社会养老保险考核截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前。∨此前,安徽省池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用于资质申报的技术负责人1年内只能办理1次资格认定!核准后,1年内不得转出该企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企业用于资质申报的技术负责人资格应满足相关专业资质标准要求,还应满足被企业聘用3个月以上,且近1年内未在其他企业担任技术负责人申报资质的条件。企业通过智慧审批系统办理资质所使用的技术负责人1年内只能办理1次资格认定。企业申报资质经核准后,原则上1年内技术负责人不得转出该企业。2、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企业申请市级权限内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时,其技术负责人业...
4
2021 - 07 - 28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已经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明确提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文件原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
5
2021 - 09 - 22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相关通知,已有14.3万人次申领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为什么推行电子证书?电子版证书与纸质版证书使用上有区别吗?速速和小编一起来看~ 划重点 1.已有14.3万人次申领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2.建筑市场监管司会同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专门编制发布电子注册证书使用手册。3.19个省(市、区)51.6万名一级建造师可随时随地申请并使用电子注册证书。以下为具体通知今年8月1日起,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用,北京、上海、浙江等19个省市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截至目前,全国3.4万名一级注册建筑师的电子注册证书已全部在注册系统内生成;已有14.3万人次申领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占19个省市一级建造师总人数的27.67%……这组扎实的数据,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电子注册证书,提升注册服务的标准化、电子化水平的有力证明。一直以来,注册证书使用不便成为注册执业人员的困扰。在今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行的10个群众反映强烈、关注度高的“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重点项目中,实施电子注册证书项目是其中之一。为此,建筑市场监管司制订了一级注册建筑...
6
2021 - 11 - 03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迎来大改,刚刚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修改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具体修改如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有关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拟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起草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2.电子邮箱:zqyjcin@126.com。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字样。意见...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Copyright ©2018 - 2023 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 136-8800-2803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牛沙北路129号三层
  微 信 公 众 号
X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5

电话号码管理

  • 136-8800-2803
6

二维码管理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