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16年7月25日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申报业绩中,“清丰县银河花都3#楼”,申报的规模指标为20124.9平方米(造价2555.87万元),实际指标为17508.09平方米(造价2223.53万元);“清丰县银河花都4#楼”,申报的规模指标为20124.9平方米(造价2555.87万元),实际指标为16729.09平方米(造价2124.59万元)。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4月28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22号),你单位于2020年5月20日签收,并向我部提交了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0月28日
深圳源*建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深圳源*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7年9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汇众誉商务大厦工程”“B1#生产厂房建筑工程”“新建1号仓库建筑工程”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7号),你单位于2020年3月31日签收,提出了书面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0月27日
青海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报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机械生产厂房”项目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7月16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30号),你单位于2020年7月3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强华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0月27日
中*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原名四川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7年6月20日申报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四川移动2016年遂宁城域传送网接入层扩容工程”、“四川移动2016年南充城域骨干传送网光缆线路工程”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6月12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25号),你单位于2020年7月15日签收,并于7月17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强华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9月17日
浙江*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原浙江*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年11月9日申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衢化片区安全隐患综合整治建设项目暨320国道巨化连接线及杭金衢高速公路衢州西互通至巨化公路(46省道-巨化公路段)工程路面工程”实际施工单位为浙江*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2月2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11号),你单位于2020年4月20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9年2月14日申报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业绩“微山山水水泥有限公司2500t/d熟悉水泥生产线建设项目水泥石灰岩石矿矿山运输道路及采准工程”不存在。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1号,你单位于2020年4月3日签收,并向我部提交了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2日
佛山市*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8年4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鸿星科技大厦建设工程”“四号成品仓库建设工程”“B-1生产车间建设工程”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2号),你单位于2020年3月1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2日
深圳市*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8年5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博越大厦工程”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3号),你单位于2020年3月1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2日
广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7年11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宝瑞大厦工程”“厂房C建设工程”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6号),你单位于2020年4月7日签收,提出了书面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2日
广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8年5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潮阳大道市政道路修建工程”“清远南环大道市政道路修建工程”“永和大道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正兴大道市政道路工程”“赤峰城市桥梁建设工程”“清新建安桥城市桥梁建设工程”“双星城市桥梁修建工程”“永胜城市桥梁建设工程”“佛冈县冈美路供水管道工程”“聚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工程”“铭德生活垃圾处理场修建工程”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4号),你单位于2020年3月1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2日
广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佛山市高明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8年4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金盛华府二期1座建设工程”“锦天大厦建设工程”“A2#生产厂房建筑工程”“1号装配车间工程施工”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月24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5号),你单位于2020年3月1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