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实名制管理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通知》。
1、国有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并可以根据合同履约情况实施浮动机制。
3、依法约定人工费用拨付。
■ 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拨付人工费用周期和拨付日期,其中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人工费用不得低于工程造价(含甲供材料 费)的25%。
■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4、实名制
■ 进入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均须纳入实名制管理,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到岗履 职。
■ 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咨询人员需在实名制系统中进行现场考勤。
5、“筑锡码”
■ 加强对施工项目“筑锡码”运用的检查,确保现场从业人员'筑锡码”管理全覆盖,绿码覆盖率将纳入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 开通欠薪投诉功能,建筑工人可直接在'筑锡码” 中选择有考勤记录的项目进行在线投诉。
▎文件原文: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财政局,市建管服务中心、住房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房地产市场管理和监测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化实名制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实名制管理,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资金落实,加强项目资金安排监管
(一)加强建设单位资金安排监控。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严格国有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国有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二)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同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移建设资金。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并可以根据合同履约情况实施浮动机制。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材料应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保存备查。
二、严格分账管理,确保人工费用拨付到位
(三)依法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并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拨付人工费用周期和拨付日期,约定的人工费用应当满足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且约定比例不得低于规定比例,其中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人工费用不得低于工程造价(含甲供材料费)的25%。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工程施工合同对人工费用及拨付周期未约定、约定不明确或不符合《条例》要求的,应当通过补签书面协议等方式予以明确。
(四)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月在实名制系统中上传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月产值报表,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按照约定将工程款中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不符合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进行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建设单位不得因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不按规定拨付人工费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的,应当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处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五)优化预售监管资金提取流程。为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来源,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有可用资金(即监管账户中资金超出规定应留存的重点监管资金)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以申请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直接划拨人工费用到农民工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在申请提取超出重点监管额度的资金部分时,应确保已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足额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未足额拨付人工费用的,应当及时使用其他自有资金或申请可用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直接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户。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项目未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用且逾期未整改的预警信息后,暂停拨付超出重点监管额度的资金部分。
三、强化工资支付约定,夯实依法用工管理基础
(六)完善工资支付制度或细化约定。本市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严格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软硬件设施设备,推行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分包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通过与农民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工资支付标准、工作量核算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以及工资构成等内容。依法制定或与农民工约定的工资标准可以参考本地区本施工岗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并应与本地区本施工岗位(工种)工资市场价基本相符。对不符合要求的现有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通过修订劳动合同、补签书面协议或依法修订规章制度等方式予以完善。
(七)依法依约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分包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完成工作量的全部工资。不能全部支付的,按月支付比例应书面约定,每月支付的工资一般不低于应付工资的80%,剩余工资应当在半年内全部结清。对退场的农民工或用工不满一个月的临时性用工,应当在农民工退场前完成工作量核算,并于退场之日起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结清工资。
四、落实专户专发,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
(八)有效运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沟通协作,落实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按规定及时告知或报告涉及账户资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的有关信息。
(九)全面推行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分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应签订书面协议,委托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全面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按月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并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不得因与分包单位产生工程数量、质量、造价争议而不按规定代发工资。
五、强化实名制考勤,推进项目管理规范化
(十)持续强化实名制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均须纳入实名制管理,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到岗履职。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自觉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督促总承包单位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同时为其提供相关便利条件;监理单位应监督协调施工现场总承包、分包单位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的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开展造价咨询人员实名制考勤。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无锡市工程造价企业信用管理系统”进行咨询合同归集,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咨询人员需在实名制系统中进行现场考勤。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应按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委托方的要求,通过项目现场实名制系统进行实名制考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实名制系统的考勤结果根据需要定期推送至各委托方,委托方根据造价咨询人员考勤结果及到岗履职要求对各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无锡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作为政府采购及公开招标的依据。对采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进行考勤的人员及相关企业,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并列入信用评价扣分项。现场造价咨询人员需要变更的,应征得委托方同意,并将书面意见递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后方可变更。
六、创新管理模式,构建民工数字信用体系
(十二)持续推进“筑锡码”运用。进一步压实建筑工地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筑锡码”申请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全体从业人员特别是建筑工人的“筑锡码”申领工作,按要求组织建筑工人进行相关教育培训、体检,并及时将记录上传,推动“筑锡码”及时转绿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施工项目“筑锡码”运用的检查,确保现场从业人员“筑锡码”管理全覆盖,绿码覆盖率将纳入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十三)进一步完善“筑锡码”功能。完善“筑锡码”中劳动合同上传、考勤轨迹及天数展示、应发工资展示等功能,便于建筑工人查阅和确认个人合同、考勤记录和工资信息,充分维护工人权益。开通欠薪投诉功能,建筑工人可直接在“筑锡码”中选择有考勤记录的项目进行在线投诉。完善实名制系统用工评价模块,施工单位可通过实名制系统对有项目考勤的建筑工人进行用工评价,评价结果在“筑锡码”同步展现,推进建筑工人数字信用体系建设。
七、加强监管力度,合力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十四)依法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强化用工管理,依法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管职责,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对违反工程款支付担保、实名制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分包委托总包代发工资等规定的行为,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十五)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利用实名制系统,采取屏前检查方式,定期检查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同时根据系统预警信息,分析核实欠薪隐患,有针对性的进行重点监管,提升工作成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通过实名制系统预警功能,逐月监控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人工费用拨付情况,对未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用的,应及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处罚并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报送至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暂停拨付超出重点监管额度的资金部分,直至建设单位依法依约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国有投资项目同步报送至财政、审计等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十六)加强部门联合执法惩戒。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加大与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力度,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未落实《条例》要求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行政处罚,强化欠薪风险联合防范,及时化解处置欠薪矛盾隐患。加强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对符合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情形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将情况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十七)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等规定为重点,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送法进企业进工地、执法普法联动等活动,全方位、多维度进行法律政策宣讲解读、答疑解惑,积极营造依法支付工资、合法理性维权的良好氛围。要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突出培训重点,切实提升根治欠薪工作法治化水平;要对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等企业负责人、劳资专管员等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操作培训,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审计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9日
文章结束 不要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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