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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工程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厅核发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由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不含专业作业备案资质),仍按《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川建审发〔2023〕41号)执行。
三、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有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厅暂不受理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业务。相关资质延续业务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6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建部审批权限资质的延续
(一)D1资质证书(指编号为 D1 开头的资质证书,以下同)直接向住建部申请有效期延续。
(二)D2 资质证书上既有住建部下放审批权限试点资质又有省级权限审批资质的,企业需先向住建部提出延续申请。
(三)上述需要向住建部申请延续的,企业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规定的时间节办理延续,鼓励企业及早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延续,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二、关于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资质的延续
(一)资质证书上无住建部审批权限资质的,有效期于 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证书有效期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延期条件的企业,自2023年12月1日起,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进入“法人服务”中相应的“资质”栏目,点击“延期”按钮,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D2 资质证书上同时含住建部和省级审批权限资质的,企业应尽早向住建部申请延续。待住建部受理后,企业可申请将住建部审批权限资质从D2 资质证书上注销,核发新 D2 资质证书时按前款政策自动延续 1年;也可直接申请省级审批权限资质延续,符合延续条件的核发5年有效期证书。
(二)为减少集中延续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便,在资质有效期自动延续前或期间,鼓励企业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分批、有序申报资质正常延续。其中:
D2资质证书,只有省级审批权限资质的,企业可按审批权限直接向我厅或我厅委托下放地区申请延续。
D3资质证书,有设区市审批的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或者有经设区市备案的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的,企业可直接向设区市申请延续。
证书上同时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三级资质不需要提交申请材料。
(三)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三、申请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资质延续的指标要求
(一)申请专业承包一级(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 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专业一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申请特种工程、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四、关于《资质核查意见》的办理企业向住建部申请资质延续时,需我厅出具《资质核查意见》的,应按照《企业申请资质核查意见注意事项》向我厅提交相关资料,经核查合格后出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住建部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
1.需要先向住建部申请延续的资质清单
2.企业申请资质核查意见注意事项
附1
需要先向住建部申请延续的资质清单
编号为 D2 开头的资质证书上含有下列资质的,申请延续时应先向住建部提出申请:
一、总承包资质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2.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3.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4.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5.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6.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7.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二、专业承包资质
8.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9.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10.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11.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12.核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13.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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