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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一建答案售卖被判刑!

日期: 2021-04-27
浏览次数: 351

建筑业热闻


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


近日,武汉东湖高新区检察院依法起诉一起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出售答案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在即,犯罪嫌疑人张某通过QQ与刘某某(另案处理)联系,确认可以购买到该次考试的答案后,于网上发布出售答案信息,试用一门,测试考试中途无线电作弊器材能否接收到答案,之后的科目单独收费。

9月19日,张某的客户在利用无线电作弊器材接收上述考试答案时,被监考老师发现,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2020年10月22日,侦查机关顺藤摸瓜,将张某及刘某某抓获归案,张某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刑事拘留并移送至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经审查,这并不是张某第一次帮助考生作弊。早在之前,就有一考生通过张某购得无线电作弊器材,最后因考场信号屏蔽,故未能接收到答案。此次通过出售答案,获利6000余元。经鉴定,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以及评分标准在启封并使用完毕之前为国家秘密。张某提供的考试答案经湖北省考试院鉴定,为国家秘密。


承办检察官认为,张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多次非法获取考试答案,并向他人出售非法获取的国家考试答案,造成考试的极不公平,损害国家考试制度,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出售答案罪追究刑事责任。

考虑到张某认罪认罚,2021年1月29日,武汉东湖高新区检察院以张某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出售答案罪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就张某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就其涉嫌非法出售答案罪,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1万元的量刑建议,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经审理,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将侦查发现从张某处获得答案的作弊考生信息核实后,移送给相关教育考试组织机构依法处理,以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考风的严肃性。

日前,东湖高新区检察院已将该案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延伸阅读




建造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

作弊、代考、替考,属犯罪!

201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一建答案售卖被判刑!

《解释》明确,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2、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

3、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非法获取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5、自9月4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

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参与组织考试作弊活动是犯罪行为,

此条司法解释已开始实施!

再次提示广大考生,考试没有捷径,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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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结束 不要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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