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136-8800-2803
政策解读 Teachers
联系方式
  • 全国热线电话
  • 028-84460629
  • 联系电话 136-8800-2803
  • QQ客服 619698008
  • 联系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号时代一号2610号

又一个注册证书大改!取消专业及工作年限要求,住建部征求意见…

日期: 2021-08-27
浏览次数: 821

建筑业热闻


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



又一个注册证书大改!取消专业及工作年限要求,住建部征求意见…


2021年7月30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征求《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将迎来大改,此次调整重点如下:

1、取消了专业及工作年限的要求。(注:现行的报考条件需要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比如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经济等专业学历,并且需要具备相关工作年限)
2、根据合格成绩管理滚动有效期限与应试科目数量一致的原则,将成绩滚动周期由2年调整为4年。
3、持有新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拟实际从事房地产估价或者土地估价业务的,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注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核。自然资源部在规定时间内对注册申请提出不予注册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予注册。经审核通过的,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的注册证书。
4、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4个科目,分别为《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
5、取得新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已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既可以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也可以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行业监管;出具土地估价报告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实施行业监管。
6、原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和原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效力不变。同时取得上述两本证书的人员,可直接换领新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此外,为保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考试报名、收费、组织实施等具体考务工作按现行模式执行。


又一个注册证书大改!取消专业及工作年限要求,住建部征求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共同起草了《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021年8月20日前将意见函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联系电话:010-58934081(兼传真)
电子邮箱:ZLSD@mohurd.gov.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字样),邮编:100835。

附件:
1.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
2.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3.起草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7月28日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强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行业管理,保护房地产估价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房地产估价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统一考试、统一注册、分工监管。

房地产估价师英文译为Real Estate Appraiser。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制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本规定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4个科目,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制、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分别负责《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制、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审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会同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组成,具体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考试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第九条  具备下列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第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颁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共同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报考人员的学历等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审核。对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国家对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拟实际从事房地产估价或者土地估价业务的,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执业。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进行审核。自然资源部在规定时限内对注册申请提出不予注册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予注册。

第十四条  经审核予以注册的,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立健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在规定时限内将全部注册结果推送至自然资源部。

第十六条  对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按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或者土地估价业务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标准,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房地产估价的准则和标准,自然资源部负责制定土地估价的准则和标准。

第十九条  已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既可以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也可以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房地产估价师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监管;出具土地估价报告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实施监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监管信息共享。

第二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或者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注册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师依据职业能力开展工作,应当在本人承办的估价报告上签名,并承担相应责任。

对出具虚假估价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重大差错的估价报告的房地产估价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之前,取得的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效力不变;同时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换领本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可以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对应初级或者中级职称,并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负责公布考试大纲,发布考试通知,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公布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等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同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承担《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写、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承担《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写、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委托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承担《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写、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组织、发放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等具体考务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考试科目,方可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符合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应当按照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照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审题、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报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  考试组织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经国务院同意,2017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将房地产估价师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统一考试、统一注册、分工监管、新老衔接”的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起草了《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和《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二、主要内容

一是关于考试科目设置。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4个科目,分别为《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

《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简称中房学)会同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承担编写考试大纲、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中房学承担编写考试大纲、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由自然资源部委托中估协承担编写考试大纲、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二是关于报考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报考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取消了专业及工作年限的要求。

三是关于合格成绩滚动周期。根据合格成绩管理滚动有效期限与应试科目数量一致的原则,将成绩滚动周期由2年调整为4年。

四是关于统一注册。持有新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拟实际从事房地产估价或者土地估价业务的,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注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核。自然资源部在规定时间内对注册申请提出不予注册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予注册。经审核通过的,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的注册证书。

五是关于分工监管。取得新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已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既可以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也可以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行业监管;出具土地估价报告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实施行业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强监管信息共享。

六是关于新老衔接。原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和原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效力不变。同时取得上述两本证书的人员,可直接换领新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此外,为保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考试报名、收费、组织实施等具体考务工作按现行模式执行。

文章结束 不要走开

↓ ↓ ↓

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专业办理:

建筑资质转让、跨省剥离分立、吸收合并

装饰装修一级资质转让浙江

公司主营业务

  1. 全国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转让;

  2. 建筑资质全国分立剥离、吸收合并;

  3. 全国建筑施工、设计、监理、造价资质维护;

  4. 总包资质三升二,专包资质二升一;

  5. 资质新办;

  6. A级业绩补录;

  7. 全国建筑人才招聘。






有业务需求的客户,

我们可以到您公司上门面谈!

装饰装修一级资质转让浙江





最新新闻 / News More>
1
2024 - 06 - 06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犇犇公司专业代办资质10年,案例3000+,全网低价新办资质施工资质新办、增项二级,自家现成技术负责人一手业绩联系冷老师:13018223165(微信同号)资质升级总包升级,专包升级,业绩补录、回函联系李老师:13688002803(微信同号)资质收购资质重组、分立、平移,收购资质联系陈老师:18708115861(微信同号)↓ ↓ ↓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建筑资质转让、跨省剥离分立、吸收合并公司主营业务全国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转让;建筑资质全国分立剥离、吸收合并;全国建筑资质维护;总包升级,专包升级;施工资质新办、增项二级资质;提供全国建筑人才。有业务需求的客户,我们可以到您公司上门面谈!
2
2021 - 04 - 02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浙建许撤决字〔2021〕162号浙江鼎益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MA29W5GY72):我厅在2021年2月对你单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的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进行核查,存在代表工程业绩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2021年2月1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并于2021年2月1日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整改期间未提供相关整改材料。2021年2月23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告字〔2021〕160号),2020年2月24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资质证书号:D233208206)的行政许可。且被撤销许可的信息将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你单位的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对你单位不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3
2021 - 04 - 26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导读近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撤销湖北国桢曦建筑有限公司等56家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的决定》。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对以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取得我厅委托审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进行了核查,发现湖北国桢曦建筑有限公司等56家建筑业企业不满足标准要求,同时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我厅决定依法撤销湖北国桢曦建筑有限公司等56企业的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且自撤销之日起规定时限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据名单显示,共56家企业,涉及110项资质。撤销核查不合格建筑业企业资质单位名单扩展阅读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业绩都是资质申报、证书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那么哪些业绩是不被认可的呢?哪些业绩不能认定为有效?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1、单位工程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作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考核。2、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注:《建筑法》第二条写明,配套工程是指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3、超过时限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
4
2021 - 06 - 16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标准缴纳年度定额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按企业最高资质等级缴纳。一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为40万元;二级建筑业企业为30万元;三级建筑业企业为20万元。2倍缴纳上年度在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中被评为D类或有拖欠农民工工资、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动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记录的建筑业企业按年度定额标准或单个项目标准的2倍金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缴纳连续两年在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中被评为A类且连续三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建筑业企业可免缴下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年度免缴企业名单由苏州市住建局统一对外公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住建建〔2021〕29号各市、区住建局(委)、人社局、总工会,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全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推动全市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
5
2021 - 08 - 24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关于2021年度河南考区注册设备监理师和一级建造师考试停考的公告  按照我省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为保障广大考生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经研究决定,现将河南考区2021年度注册设备监理师和一级建造师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定于2021年9月4-5日举办的注册设备监理师考试停考。原定于2021年9月11-12日举办的一级建造师考试停考。  二、已报名缴费成功考生的报考费将退还至原支付账户,考生无需办理退费申请。  三、2021年度在河南考区两项考试报名成功的考生,已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1年。  感谢各位考生的理解支持!附件:咨询电话  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  2021年8月24日郑州市人事考试中心0371——67188348开封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0371——22725693洛阳市人事考试中心0379——69933802平顶山市干部考试中心0375——4970568安阳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 0372——2209363鹤壁市人事考试中心0392——3362500新乡市人事考试中心0373——2054494焦作市人事考务中心 0391——3928944濮阳市人事考试中心039...
6
2021 - 10 - 09
建筑业热闻建筑工程业领域最新资讯,政策解读,行业分析、行业热点,法律法规,各类工程资质管理,各类工程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期、维护等)政策公布,建筑类人才资讯等建筑业信息公布!▎文件原文: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下简称平台),进一步提高信息数据采集录入质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限期完成数据治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10月20日,限期开通“工程项目数据专项治理”功能,在此期间企业可对工程项目数据进行补录、更正。此后不再集中进行批量数据治理,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办理。各地应及时组织本地区所有项目的参建单位按时间节点完成数据治理工作。    二、扎实落实治理程序。各地要按账号权限对企业补录、更正的数据及时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数据补录、更正操作流程和审核流程按照《关于对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数据专项治理等工作的通知》(湘建建函〔2019〕232号)执行。    三、加快清理审核历史数据。各地要加快组织清理本地区历史项目数据,于10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D级项目数据的审核工作。11月底前,我厅将对D级项目数据进行统一清理。    四、严格把关数据...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Copyright ©2018 - 2023 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 136-8800-2803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牛沙北路129号三层
  微 信 公 众 号
X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5

电话号码管理

  • 136-8800-2803
6

二维码管理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